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方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目前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等。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FORM E共有十二栏,其格式与缮制要点如下:
第1栏:出口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成员方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不能填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为方便外贸需要,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3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10 May, 2021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406S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QINGDAO, China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Karachi, Pakistan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HONG KONG”“MACAO”“TAIWAN”“R.O.C.”等中国内地或大陆以外其他产地制造字样;
2.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可在该栏填上“SEE ATTACHMENT”,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四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 NO.…(证书号码),参照FORM E证书,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 FORM E证书大小一致。
3.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国HS编码)注意:
1.此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
2.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3.此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所有内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例如:FIVE HUNDRED (500)CTNS OF SHRIMPS (H.S.0306)
*** ***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国外要求非常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一般情况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
2.含进口成分,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如40%;
3.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清单内的产品,应填写采用的具体标准:如按照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具体的增值百分比,如“40%”;如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例如:1 200KGS
FOB USD7 200.00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价,以美元计算。
第10栏:发票号及日期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人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QINGDAO, CHINA SEPTEMBER 24, 2021.
注意:签证当局在证书正本和3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如属重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地证实例
ORIGINAL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2007年1月1日起签发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
第2栏: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3栏:供官方使用
第4栏: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
例如:“空运”“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6栏: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7栏: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www.xing528.com)
1.完全原产品: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1)原产成分源自一个成员国的,填写字母“B”,并注明非原产成分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注意本国原产成分至少占FOB价的45%),例如:“B”50%。
(2)原产成分源自数个成员国的,填写字母“C”,并注明累计原产成分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注意累计原产成分至少要占FOB价的60%),例如:“C”60%。
3.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字母“D”。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千克)。
第10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11栏:出口人的声明
“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
第12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实例
(三)《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 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FORM P共十三栏,其格式如下: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第5栏:此栏留空,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项目编号
第7栏:唛头及包装编号、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及HS编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填“P”;
2.含进口成分:填本国原产成分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本国成分至少要占40%);
3.列入特定产品规则的:填“PSR”。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第10栏:发票号及日期
第11栏:备注
例如:L/C:2846905067640465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第12栏:出口商声明
第13栏:签证当局证明
FORM P相关栏目的缮制参见FORM E的缮制。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实例
(四)《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 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
FORM F共有十五栏,其格式与缮制要点如下: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证书号编定规则例如:ZJFA33121/060001)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注意: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第5栏:此栏留空,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备注
第7栏:项目编号
第8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第9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第10栏:HS编码
此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填“P”;
2.含进口成分:填“RVC”;
3.列入特定产品规则的:填“PSR”。
第12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第13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价格(FOB)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值,以美元计算。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应填写“CHILE”。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 CHINA OCT.24, 2021。
第15栏:签证当局证明
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地址、日期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相关栏目的填制参见FORM E。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实例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China-Chile Free Trade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for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issu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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