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
按本批货物的发票号如实填列。
(二)保险单号码(Policy No.)
由保险公司编列。
(三)被保险人(Insured)和背书(Endorsement)
被保险人又称“抬头”。
1.被保险人通常填写出口人名称,并由出口人作空白背书,以表示保险权益的转让。
2.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直接打该公司或银行名称。如信用证在被保险人名称前注有“to the order of…”,保险单也应照加,受益人不背书。
3.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To order”,应在被保险人栏照打“To order”,并由受益人背书。
4.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做成“To order of bearer”,保险单可照打,或在“To order of”之后注明受益人名称。这两种方式均应由受益人背书。
5.在FOB或CFR价格条件下,如国外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被保险人栏可做成“××(卖方)on behalf of ××(买方)”,并且由卖方按此形式背书。
6.如信用证保险条款规定“Blank endorsed”或未作具体规定,则一律由被保险人作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或“endorsed in favour of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明受益人名称,然后由受益人背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注“To order of ×××”,“In favour of ×××”,“please pay to order of ×××”,“please pay in favour of×××”,“please deliver to ×××”或“claims, if any, please pay to ...”等。
7.如信用证规定“Loss if any, pay to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明受益人,并由受益人作空白背书,在索赔地栏后注明“pay to ××”。
(四)标记(Marks & Nos)
原则上应注明原唛头,并与发票和提单相符。如无唛头可填“N/M”。本栏目也可填“As per Invoice No.×××”(如×××号发票)。因为保险索赔时须提供发票,所以这样做还可以避免单单不符。
(五)包装及数量(Quantity)
有包装的要注明包装件数;裸装货要注明本身件数;散装货要注明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将包装件数和计价重量都在本栏目内标注。
(六)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目的填写应与发票和提单相同,允许使用货名统称。
(七)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和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1.保险金额填小写金额,如“USD250.00”;如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有小数,总保险金额为大写累计金额,如“U.S.DOLLARS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
2.保险货币应与信用证一致,托收方式下应与合同货币一致。
3.保险金额的加成百分比应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掌握。如没有具体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在无法确定货价时,应选择议付金额与发票金额中较大的投保。
4.保险金额一般不要辅币,小数点后尾数一律要向上进位为整数。例如,发票金额为USD1 507.30,加一成投保,保险金额为USD1 507.30×110%=USD1 658.03,则进位后保险金额应为:USD1 659.00。
5.如发票金额有扣除佣金时,保险金额应按扣佣前的毛额加成投保;如发票金额扣除折扣时,则保险金额可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加成投保。
(八)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
这两栏通常不注明具体数字而分别注明“As arranged”(按约定)。保费栏亦可打“Paid”或“Prepaid”。如信用证要求注明保费金额和费率时,则应如实注明。(www.xing528.com)
(九)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1.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和航次。如:“Longhua V.103”。
2.铁路运输填写“By Railway”或加上车号,如:“Wagon No.12345”。3.航空运输填写“By Air”。
4.邮包运输填写“By Parcel Post”。
(十)开航日期(Slg.on or abt.)
本栏目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单据的日期。如海运可以只填:“As Per B/L”。
(十一)起讫地点(From…To…)
1.在“From”之后填写装运港(地)名称,“To”之后填写目的港(地)名称,并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相符。
2.如需转船,应在目的港后加注“W/T at ×××(转船港名称)”,例如:“From Shantou To London W/T At Hong Kong”。
3.如海运至某港口,保险承保到内陆某地,应在目的港后注明。例如:目的港马赛,保险承保到巴黎,则应填写“From ...To Marseille and thence to Paris”。
4.提单如为买方选港,例如:“Option London /Liverpool/Manchester”,保单目的港应照填。
(十二)承保险别(Conditions)
1.栏目应按信用证(托收方式下按合同)规定的保险险别填列。
2.本栏目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保险险别适用的文本及其生效日期,例如:“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and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 198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海运货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条款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又如:“Covering Marine Risks Clause(A)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dated 1/1/1982”(按照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生效的协会货物(A)条款承保海运险(A)条款)。
3.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文句可采用缩略写的形式,例如上述第一个条款可写成:“…as per OMCC & OMCWRC of the PICC (CIC)dd.1/1/1981”或“…as per C.I.C.All Risks & War Risks”。上述第二个条款可写成:“…as per I.C.C.(A)dd.1/1/1981”等。
(十三)勘查理赔代理人(Agent)
指货物出险时负责检验、理赔的承保人的代理人。通常检验与理赔为同一代理人,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分开各司其职。
保险勘查、理赔代理人由保险公司指定,但须提供详细地址,以便在损失发生时,收货人可及时通知该代理人进行勘查和理赔事宜。
(十四)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本栏目包括保险赔款支付地点和赔付的货币两项内容。
1.如信用证规定了赔偿地点,保单应照打。例如:信用证规定“Claims, if any, to be payable at Japan”,则本栏目可打上“Japan”;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时,则可在本栏目打上目的港名称。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
2.赔付的货币通常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时应按规定注明。例如:信用证规定“Claims, if any, are payable in Japan in USD”。则本栏目应打上“Japan in USD”。如信用证未规定赔付货币时,可以不打币别。
(十五)出单日期和地址(Dated at)
保单的出单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保单的地址应为保险公司所在地。
(十六)保险公司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保险单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海上保险单可只盖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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