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中详细规定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从受益人角度来说,就是缮制单据的标准和依据。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这是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结汇单证以确定是否构成相符交单的依据。受益人应该深入了解UCP600的条款规定,在缮制单据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1.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
银行(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即“表面相符”原则。
2.银行审单期限
银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与UCP500相比,审单时间缩短了两天。
3.单据内容(数据)
单据中的数据,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这条规定是对以往单据审核“严格相符”原则的放宽,将大大提高单证相符的比率。
4.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5.未规定出单人或内容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6.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7.非单据化条款
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8.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www.xing528.com)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固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9.单据中的托运人
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10.运输单据的出单人
运输单据可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本惯例关于运输单据的要求。
(二)正本单据及副本单据的规定
单据的正本、副本的认定在实践中关系重大。惯例对正本单据的认定、正副本单据的提交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为非正本。
3.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1)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2)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3)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5.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对于具体单据的审核,UCP600有详细的标准规定,此处仅介绍审核单据以及单据正副本认定的普遍原则,作为缮制单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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