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履行工作首先要落实货、证、船三者的衔接。先要按照合同规定对外催开信用证,对内抓紧备货,达到货、证俱全的要求。货要求做到质量、数量合格、包装完好并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证应该是经过审核,符合合同规定并可以接受的信用证。货、证齐全还应与适当的运输工具相结合,才能具备出口条件,这也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一)缮制发货凭证
货、证俱全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和工厂提供的交货单缮制发货凭证即出仓单(向仓库或工厂提货的凭证)。
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缮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单据,因而在缮制时应格外细心,否则可能会造成一连串单据出错。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一般紧接商业发票后缮制。在缮制好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后,企业即可办理检验检疫、租船订舱、报关保险等事项。
(三)缮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验单并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验单》。只有取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出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展期,并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申请检验检疫时根据需要须提交下列单据: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换证凭证、装箱单、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许可/审批文件等。
(四)缮制出口托运单并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时须填写托运单,亦称“订舱委托书”,交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作为订舱的依据。
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外销合同条款和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填写向承运人(船公司,一般为装船的港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志、重量、尺码、目的港、装船期限、结汇期限及能否分批、转船等。承运人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的港口、船期及舱位等考虑能否接受。
托运时须提交的主要单据有:出口货物明细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库单、外贸合同(必要时)、出口许可证(必要时)等。
(五)缮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销出仓单开立后,即可据以缮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出口企业报关章及报关员印章后,作为向海关申报出口,凭以放行的单据。根据我国海关规定,一般货物除海关特准外,须在装船24小时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集装箱货物应于出运前3天报关。报关时,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明货物无误后,在此单上加盖放行章,这时商品才能装上运输工具出运。
报关时须提交的单据有:
基本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核销单、减税、免税证明;
特殊单证:配额许可证、特殊管理证件;
预备单证:合同、产地证、委托单位工商执照、委托单位账册及有关单证等。
(六)缮制投保单并投保(www.xing528.com)
凡是以CIF条件成交的货物,在货物装运前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因保险单上载有运输货物的船名,因此投保工作应在船只配妥后及时办理。保险单由保险公司负责缮制、签发,但由于保险单是议付单据之一,所以出口企业缮制投保单时必须根据信用证条款或合同条款制作,其中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保险险别等必须准确填制,一一列明。出口公司须根据信用证条款或合同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上述投保所需资料。
(七)缮制运输单据
在CIF或CFR条件下,出口企业在收到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提交的配舱回单后,即可按信用证和其他有关规定缮制提单。提单是重要的议付单据之一,因此在缮制时应格外小心。提单上各项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及合同条款的内容。缮制完毕后,即送运输公司或其代理,由该公司根据货物装运情况签发正本海运提单,出口企业凭此到银行结汇。
(八)签证、认证
签证是指我方机构接受国家委托签发的各种证书,如一般产地证、G.S.P.产地证等;认证是指由买方指定的机构(我国政府机关或对方国家驻我国的机构)在我方某些出口单据上作必要的证明,确认其为合法文件。
此项工作必须在交单前办妥。
(九)缮制汇票
汇票作为书面支付命令,应在结汇前缮制完,并与其他单据一起作为到银行结汇的非常重要的单据。
(十)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装运完毕后,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特别是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因由买方投保,因而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在CIF条件下,出口企业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便于买方掌握运输信息,做好接货、销售、转卖、加工等准备工作,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有时,信用证规定装船通知的电传或电报副本是议付的单据之一,这时必须按信用证要求发出装船通知。
(十一)综合审单
尽管各种单证在缮制的过程中都经过认真的审核,但在向银行交单前尽量将各种单证集合在一起,采用多种方法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单单之间是否一致,各个单证的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单据的份数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单证上的签章或背书是否齐全等,从而确保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十二)交单结汇
外贸企业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到指定的银行(或公开议付信用证下任一银行)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从而取得货款。
(十三)改单
出口企业交单后,议付银行进行审单,发现单证有错将单证退回,出口企业应及时进行改单,不可拖延。如无法改单,应采用“表提”(表盖提出)或“电提”等方法请求买方或银行付款。如果进口方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后,拒付或退回单证,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十四)存档
交单以后,出口单证由我方议付行通过对方开证银行或其他关系人交到买方手中。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单证的更换和调换,也可能发生“拒付”“索赔”等情况,这就需要调阅原单证的留底。因此,出口企业必须保留一份完整的副本单据(包括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并建立科学的管理档案。这是单证工作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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