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救济
城乡社会救济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定期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符合救济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老职工,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救济补助人员。临时救济对象大都是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平时依靠劳动自谋生活,因突发性事故等原因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临时救济的人员。在社会救济中,临时救济占较大比重。
1978—2010年,政府累计下拨救灾救济款435万元,救助受灾农民4万余人次。
市政府成立减灾委员会,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扩大灾情信息员队伍。2009年,将灾情信息员由26人增至97人,进一步完善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灾情信息管理数据库,提高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水平,实现灾情报送信息化。
2010年,雪灾、强沙尘暴、低温等气象灾害造成全市1593公顷农作物、5684户(次)、18230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2365万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累计向3镇下拨灾害救济资金42.5万元,救济1232户(次)、4092人次。(1978—2010年嘉峪关市救灾救济情况见表22-2-1)
表22-2-1 1978—2010年嘉峪关市救灾救济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次、人次、元
1983年,甘肃省全面推行农村扶贫工作,市政府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对扶贫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年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家庭为贫困户的标准,当年全市农村有贫困户376户、2395人。1984年开始,连续三年投放无息贷款7.7万元,扶持贫困户322户、1633人,分别占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85.6%、73.6%。至1985年年末,252户贫困户基本脱贫,其中人均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的7户,达到500~1000元的52户,达到300~500元的139户。
1987年起,建立起社会捐助制度,对缺乏脱贫能力的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每位市级领导挂靠帮扶2户,每个处级单位挂靠帮扶2户,解决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问题。1998年后,在城乡全面实施低保制度,缺乏脱贫能力的贫困户有了生活保障。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10月,根据甘肃省政府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件精神,嘉峪关市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20元以下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初步核实,城市有203户、515人,农村有35户、70人符合条件享受低保政策。从199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城乡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市享受低保待遇城市月均130户、460人,农村月均35户、70人,当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8512元。
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及时修订实施办法,把城市低保标准由100元/人·月,提高到130元/人·月。当年,城市享受低保1193户(次)、3376人次,发放低保资金17.25万元;农村享受低保35户57人,发放低保资金1.6万元。(www.xing528.com)
2000年,坚持审批程序从“严”、体制管理从“活”、保障对象确定从“准”、落实资金从“实”、日常工作从“细”的原则,减少差错和漏洞,做到应保尽保。采取“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有自救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找就业门路,走勤劳致富的路子。市政府出台《嘉峪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对低保对象在个体经营、子女入学、治病就医等方面给予优惠。
2001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驻嘉企业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全市低保范围,强化管理监督机制,每月对低保对象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003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低保政策,印发《嘉峪关市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对保障范围和家庭收入核算、审批、发放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低保对象档案健全,表、账、卡、册齐全,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当年,全市城市低保对象764户(次)、1941人次,发放低保资金161.4万元;农村低保对象22户、42人,发放低保资金1.26万元。
2005年,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43元,残疾人提高到163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71元增加到80元。2006—2010年,又三次提高低保金标准,城市提高到每人每月209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年1440元。2010年,城市低保2655户5348人,农村420户705人;城乡低保对象累计34041户(次)、68962人次,发放保障金1013.59万元、物价补贴368.24万元。
四、流浪乞讨救助
1971年6月,嘉峪关市收容遣送站成立。1981年6月,根据甘肃省民政厅通知,撤销嘉峪关市收容站,留2人从事收容遣送工作,遣送对象送往酒泉收容站。1978年收容遣送609人次,1993年57人次,1994年后,大部分年份在100人次左右,有两年在200人次以上,原因是将不作为收容遣送对象的麻风病患者列入被救助对象。
2003年前,流浪乞讨救助形式主要是收容遣送。2003年7月,国家民政部颁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
2004年4月嘉峪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成立,2005年6月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2005—2010年,累计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2246人次,劝导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返乡387人次,处理无名无主尸体19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被收容遣送人员、被救助人员数量在逐年下降。(1978—2010年嘉峪关市收容遣送、被救助人员情况详见表22-2-2)
表22-2-2 1978—2010年嘉峪关市收容遣送、被救助人员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次
注:1978—2002年为收容遣送人员,2003—2010年为被救助人员。
五、城乡医疗救助
2005年,市政府制定《嘉峪关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遵循属地化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对救助对象、救助费用、救助标准、支付方式、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城市特困居民个人一次性实际支付医疗费5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10%,全年累计享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不足5000元,但需要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移植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列救助,标准500~1000元。农村重点救助对象在患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治疗费用,镇卫生院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定点医院则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于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标准1000~4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在收取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注射费、换药费及手术费、检验费时给予照顾。2010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2005—2010年,全市城乡大病医疗累计救助1486人次,救助资金30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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