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
市民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工、退役士兵、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核退役人员、军队复员干部等进行优抚。
2006年,全市有在乡老复员军人32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名,伤残军人82名,“三属”人员11名,军队离退休干部7名,抗战老战士44名,无军籍职工37名,复员干部4名,抗美援朝老战士462名,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160名,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132名。2010年,有在乡老复员军人15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3名,伤残军人80名,“三属”人员11名,参战涉核人员61名,复员干部4名。
二、抚恤金发放 (www.xing528.com)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代耕、优待工分、优待现金是农村优待优抚的主要形式。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优待形式改变为以优待现金为主,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经费全部实施社会化发放。2006年起,国家建立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年均增长15%。根据属地实际生活水平,嘉峪关市落实国家规定,全面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现役军人家属抚恤金由20世纪80年代乡统筹、村提留每人每年300~500元,提高到2007年的4650元。
2008年,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落实1~6级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离休干部医疗门诊费的100%、90%的标准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分别为1~4级残疾军人发放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护理费,门诊补助由2008年的500~800元提高到1000~2000元。
2010年,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取消“三属”城乡差别,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达到370元/人·月,其中国家补助200元,其余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460元/人·年;伤残军人按伤残等级2730~28690元/人·年;“三属”人员4790~8730元/人·年;参战涉核人员1560元/人·年;复员干部7860元/人·年。对“两参”(参加过局部战斗、参加过核试验)人员身份再次进行核实认定,进行评残工作。为解决复员干部和对越参战退役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困难生活救助问题,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稳控管理长效机制。2010年,向15名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抚恤金66600元,向13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抚恤金31980元,向80名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587080元,向11名“三属”人员发放抚恤金47076元,向61名参战涉核人员发放抚恤金95760元,向4名复员干部发放抚恤金31440元。2000—2010年,全市共发放各类优抚资金600多万元,优抚对象定补面达到100%,抚恤标准全部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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