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税务局征收税种与收入
1985年前,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产品税、营业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13种。
1985—1993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种。
征收的基金与附加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粮食补贴基金。
1978年,全市实现税收收入844.8万元;1985年增至1639.7万元,比1978年增收794.9万元,年均增长8.6%。1985年前,嘉峪关市的税源主要来自生铁、焦炭、水泥、砖瓦、化工生产领域及商业服务行业。1986—1994年,钢铁、化工、电力和商品服务行业逐步成为主要税源,这几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行业缴纳的税金逐步占到税收收入的90%,其中钢铁行业的税收占78%。酒钢公司是最大的重点税源企业。1994年年末实行分税制,全市税收收入增至35854万元,是1985年的21.87倍。(1978—1985年嘉峪关市税收收入实现情况见表17-2-1,1986—1994年嘉峪关市税收收入实现情况见表17-2-2)
表17-2-1 1978—1985年嘉峪关市税收收入实现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表17-2-2 1986—1994年嘉峪关市税收收入实现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1994年8月实行分税制后,税收收入快速稳步增长。1995年全市实现税费收入37858万元,2010年达326126万元,是1995年的8.61倍。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物质基础。(1995—2010年嘉峪关市税费收入实现情况详见表17-2-3)
在各项税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长期居于前列,是税收收入的“重头戏”。1995年实现增值税收入23692万元,占当年国税总收入的98%,占全市税费收入的62.6%;2010年,实现增值税收入145449万元,占当年国税总收入的88.5%,占全市税费收入的44.6%。1995年,实现营业税收入2965万元,占当年地税税费收入的21.7%,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8%;2010年,实现营业税收入30801万元,占当年地税税费收入的19%,占全市税收收入的9.4%。按行业划分,钢铁业为纳税最多的行业,酒钢公司仍然是全市纳税第一大户。
表17-2-3 1995—2010年嘉峪关市税费收入实现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二、国税局征收税种和税费收入
市国税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六种。各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按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
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嘉峪关市征收的消费税有3个品目,分别是酒、鞭炮和金银首饰。粮食白酒的税率25%,红酒的税率10%;鞭炮的税率15%;金银首饰的税率5%。
纳税所得是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率为25%。
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部分。国税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二者合计为33%。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合并到企业所得税。
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称“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2000年10月22日,改为“车购税”。2000年11月起,由交通费征稽部门征收,2005年1月1日起,由市国税局征收。征收对象为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www.xing528.com)
实行分税制后,市国税局税费收入均快速持续稳步增长。(市国税局税收情况详见表17-2-4)
三、地税局征收税种和税费收入
市地税局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牧业税,共14项。各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
营业税征收业界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实行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实行5%的比例税率;娱乐业实行5%~20%的比例税率。
纳税所得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容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其余各项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税范围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经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比例税率分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切建筑物及附着产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94年8月开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国税分管的个体工商户1996年划归市地税局征收)。乘客汽车座位12座以下者每辆120元/年,13~24座每辆144元/年,25座以上每辆180元/年;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收税,每吨36元/年;乘人机动三轮车每辆48元/年;双轮摩托车每辆36元/年。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按7%征收,在县城和建制镇的按5%征收,在乡村的按1%征收。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嘉峪关市应税产品主要为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等确定0.3~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在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征收范围和标准划分为四级。其中,三级区为4元/平方米,四级区为3元/平方米,五级区为2元/平方米。新城镇、峪泉镇、文殊镇、酒钢镜铁山矿、西沟矿、黑山湖地域为0.8元/平方米。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实行幅度比例税率。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市地税局2010年接管契税征管业务,委托房管、国土部门代征。
以下三种税已停止征收。
按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单位数量定额征收。2002年5月1日起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为征收依据,实行差别税率。于2000年3月起停止征收。
农牧业税实行“征一不征二”的政策,即对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征收农业税,对以牧业为主的地区征收牧业税。这两项税于2000年8月划归财政部门征管,2006年1月1日起被取消。
市地税局还负责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甘肃省教育附加、文化建设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等规费、基金及附加。
实行分税制后,市地税局税费收入保持快速稳步增长。(1995-2010年市国税局税收情况见表17-2-4、1995-2010年市地税局税收情况见表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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