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球表面上,为人类可能提供的生存空间已经有限,在我国则已接近极限状态。节约现有土地,开拓新的生存空间刻不容缓。
(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及利用现状
土地是城市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城市土地利用问题一直是城市规划领域理论和实践的重要问题。我国对城市土地利用方式的认识,从1954年开始无偿使用土地到20世纪90年代全面认识土地在城市开发中的基础地位,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原有土地使用制度阻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造成了土地的巨大浪费。到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战略的实施,土地的价值逐渐得到认识,并在1980年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第一次由规划工作者提出要实现土地有偿使用(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建议。1989年修改的宪法允许土地所有权有偿转让。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是指在土地国有条件下,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时,土地使用者为获得一定时期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实行这一土地使用制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实现城市土地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我国大规模的建筑开发已经对城市结构和城市形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据专家对北京等31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用地规模进行卫星遥感资料测算,这31个城市主城区占地面积已由1986年的3266.7km2扩大到1996年的4906.1km2,增长了50.1%。城市用地增长与人口增长率之比称为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世纪80年代专家提出这一系数的合理值应该是1.12,但上述这31个特大城市的用地增长弹性系数达到2.29。城市用地增长明显高于人口增长。在引起城市规模扩大的因素中,目前城市边缘住宅区的大规模建设引起大量耕地转变为居住用地是相当重要的原因。现阶段,大城市边缘大规模的城市住宅建设是以较低的容积率、高于国家标准很多的人均用地指标为前提的。良好的居住环境建立在牺牲国家对城市规模的控制和浪费有限耕地的基础上,这样的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背道而驰。
(二)绿色建筑的节地途径
城市的发展与我国土地资源的总体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土地危机的解决方法主要是:控制城市用地增量,提高现有各项城市功能用地的集约度。协调城市发展与土地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高效利用土地的观念,以逐步达到城市土地的持续发展。
村镇建设应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筑相对集中,允许利用原有的基地做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绿化和村镇环境卫生建设。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节地,从建筑的角度上讲,是建房活动中最大限度少占地表面并使绿化面积少损失、不损失。节约建筑用地,并不是不用地,不搞建设项目,而是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城市中,节地的途径主要是:①适当建造多层、高层建筑,以提高建筑容积率,同时降低建筑密度;②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城市容量,改善城市环境;③城市居住区,提高住宅用地的集约度,为今后的持续发展留有余地,增加绿地面积,改善住区的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周边的公共配套建筑设施,合理规划用地;④在城镇、乡村建设中,提倡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多利用零散地、坡地建房,充分利用地方材料,保护自然环境,使建筑与自然环境互生共融,增加绿化面积;⑤开发节地建筑材料,如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既廉价又节能、节地,是今后绿色建筑材料的发展方向。
(三)旧区改造
1.旧建筑的利用
近年来,房地产投资规模高速增长,但同时也存在大量拆除旧建筑的状况。一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如果仅使用二三十年便被拆除,无疑是一种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违背了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www.xing528.com)
在欧洲,住宅平均使用年限在80年以上,其中法国建筑平均寿命达到102年,而在我国,许多建筑使用二三十年甚至更短时间就被拆掉。许多处于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被强行拆除,使建筑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建筑短命现象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2—2003年,我国城镇共拆了2.81亿立方米建筑,达到同期商品房竣工面积的40%左右。造成建筑不到使用年限就被提前拆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由于城市规划的改变,使得用地性质发生改变,如原来的工业区变更为商业区或居住区,遗留的工业建筑被大规模拆除;特别是受利益驱动,为扩大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致使大批处于合理使用期内的建筑遭遇拆除厄运。第二方面是由于原有建筑的品质或功能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要求,如我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建的大批住宅,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小厅、小厨房、小卫生间的格局,因而遭到人们观念上的遗弃。第三方面是质量的问题,如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旧建筑在抗震、防火、节能等方面存在不满足现有规范的问题,或由于设计、施工和使用不当出现质量问题。
对于由于城市规划的改变,使得用地性质发生改变的区域,面临旧建筑拆除时,不能仅凭“长官意志”做出决定,规划的改变首先应对地块内的原有建筑的处置进行充分的论证,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之”。不到建筑使用寿命的应考虑通过综合改造达到延用;达到建筑使用寿命的应通过检测、评估,进行建筑改造或再利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经济、技术、环境与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决定旧建筑的命运。
对于原有建筑适用性能不能满足新的要求,建筑的改造更具有挑战性。我国建筑的设计寿命通常在50~70年,长寿命与不断变化的需求是一对矛盾,但不是不可解决的。首先在新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可改造性。建筑结构体系的选择,平面布局、空间利用、荷载强度、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都要为将来留有改造的余地。适用性能的增强有助于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对旧建筑,也要综合考虑改造的可行性,既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也要考虑经济的可行性。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的住宅,在主体结构不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单元平面布局的调整来满足新的要求,原1梯3户的住宅改成1梯2户,面积和设备设施得到增加和改善,设计更为舒适和合理,住宅的品质也就有了提升,花钱改善比推倒重建省得多。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也不是简单地“一拆了之”,如按照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旧建筑在抗震、防火、节能等方面存在不满足现有规范的问题,可以进行专项改造或综合改造。当然,这么做的前提是通过经济技术评估,并且要在可行的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改造无法解决,或经济技术评估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下拆除的结论。即使在拆除的情况下,也应考虑拆除的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问题。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既是节地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防止大拆乱建的控制条件。“尚可使用的旧建筑”指建筑质量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或通过少量改造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对旧建筑的利用,可根据规划要求保留或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并纳入规划建设项目。
2.废旧建材的利用
对于一些达到及超过使用年限,或由于其他原因必须拆除的建筑,也要考虑废旧建材的再利用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1)渣土桩处理地基,消除垃圾,节约工程造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地基处理技术也不断发展和完善,1991年在北京开始推广应用的“孔内深层夯扩挤密桩”的技术(简称DDC)现已在全国各地推广应用。DDC技术在处理黄土及软弱土地基中,使用建筑垃圾(如旧城改造拆除的原房民的砖瓦、灰块、土、不含各种有机物的垃圾等)作为夯填料,既节约了工程造价,又消除了垃圾,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废旧建筑拆除的碎砖、瓦块,用作地基处理垫层。目前,城市拆旧建新的项目很多,多数拆除的旧建筑有可再利用的砖、瓦。但对于破损的砖瓦,以及碎砖瓦块,常常需要建设单位花钱拉到郊外去倾倒。而利用碎砖、瓦块经过碾压做地基处理垫层的骨料,不仅消除了建筑垃圾,节约倒垃圾的费用,还可以节约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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