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中,过长和过短的直线都不是好的线形,因此对直线的最大和最小长度都要加以限制。
(一)直线的最大长度
关于直线的极限(最大与最小长度),从理论上求解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应根据驾驶人员的视觉效果和心理上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目前尚在研究中。各国都从经验出发,通过调查确定限制最大直线长度。据国外资料介绍,对于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最大直线长度为以汽车按计算行车速度行驶70s左右的距离控制;另外,从经济上考虑,同向曲线之间直线的最小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计算行车速度(以km/h计)的6倍为宜,反向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计算行车速度(以km/h计)的2倍为宜。
日本和德国,以设计车速(km/h)的20倍数字(单位:m)为最大直线长度限值,见表4-1,可作设计参考。
表4-1 直线最大长度线表
(二)直线的最小长度
考虑到线形的连续和驾驶的方便,相邻两曲线之间应有一定的直线长度。这个直线长度是指前一曲线的终点(缓直HZ或圆直YZ)到后一曲线起点(直缓ZH或直圆ZY)之间的长度。
1.同向曲线间的直线最小长度(www.xing528.com)
互相通视的同向曲线间若插以短直线,容易产生把直线和两端的曲线看成为反向曲线的错觉,当直线过短时甚至把两个曲线看成是一个曲线,这种线形(见图4-6)破坏了线形的连续性,且容易造成驾驶操作的失误,设计中应尽量避免。由于这种线形组合所产生的缺陷是来自司机的错觉,所以若将两曲线拉开,也就是限制中间直线的最短长度,使对向曲线在司机的视觉以外则可以避免上述缺点。大量的观测资料证明,行车速度愈高,司机愈是注视远处的目标,这个距离在数值上大约是行车速度v(以km/h计)的6倍(以m计),所以《规范》推荐同向曲线间的最短直线长度以不小于6v为宜。这种要求,在车速较高的道路(v≥60km/h)上宜尽可能保证,而对于低速道路(v≤40km/h),同向曲线间的最小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行车速度(km/h)的2倍为宜。在受到条件限制时,无论是高速路还是低速路,都宜将在同向曲线间插入大半径曲线或将两曲线作成复曲线、卵形曲线或C形曲线。
图4-6 同向曲线之间插入短直线
2.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最小长度
转向相反的两圆曲线之间,考虑到为设置超高和加宽缓和的需要以及驾驶人员转向操作的需要,其间的直线最小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车速(以km/h计)的2倍为宜。当直线两端设有缓和曲线时,可直接相连构成S形曲线,即两个反向圆曲线用缓和曲线相连的组合。
三、四级公路两相邻反向曲线无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衔接;无超高有加宽时,中间应设有长度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工程特殊困难的山岭重丘区,三、四公路设置超高时,中间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5m。
3.相邻回头曲线间的直线最小长度
回头曲线是指山区公路为克服高差在同一坡面上回头展线时所采用的曲线。《规范》规定,两回头曲线间,由一个回头曲线的终点到下一个回头曲线起点的距离,在二、三、四级公路上应分别不小于200(120)、150(100)m和100(80)m(括号中数字为最短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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