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单位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6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第13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010〕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下称“二级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类别及适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经济赔偿。
(5)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6)行政处分。
(7)取消评奖评优。
(8)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1)直接责任人。
(2)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3)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1)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于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②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③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④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2)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
(3)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重大(高于5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4)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特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www.xing528.com)
(1)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也可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国资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该二级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4)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给予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该二级单位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2)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3)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领导小组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须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按《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为学生的,由学工办按《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或学生如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提起申诉。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优奖励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评优奖励每1~2年评定一次,奖项包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和“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先进个人”,具体的评优方案、评优名额和奖励办法由国资处负责制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化学类实验室的评优与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工作挂钩,以《北京化工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6〕9号)的评分标准为依据,根据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工作中实验室的得分,评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对于非化学类实验室,以全年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总体情况和国资处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组的检查情况为依据,评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由各实验室或学院根据个人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表现,向国资处推荐,由国资处组织评定。对于全年在及时发现并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表现英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国资处、保卫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国资处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获得“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正式教职工由人事处纳入校级奖励统筹安排,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还可申报服务工作类校级奖励性绩效;研究生、本科生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纳入研究生、本科生综合测评校级荣誉称号,同时学校给予经济奖励;其他人员给予颁发证书并给予经济奖励,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学院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个人”评定后,组织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和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定工作,作为校级评优工作的补充。各学院可给获奖实验室挂牌表彰和个人适当奖励,对于正式教职工的奖励纳入校级绩效奖励第二批次成果奖励,或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评优周期内,发生过“一般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自动取消“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的评比资格,该实验室的领用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员均不允许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个人”的评比。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已获得“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先进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国资处将立即对该实验室予以摘牌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对该实验室进行两个或更长评比周期禁止评优的处罚;对相关学院的评优名额也将适当减少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制度〉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化大校办发〔2016〕72号,发布日期: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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