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地做好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管理部门和院(系)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高度重视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优势资源,进一步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面向各层次学生开放,按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开放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校、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课外为辅;创新基地、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五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六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每学期初及暑假前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院、系或全校本科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放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如下: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八条 面向全校本科生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院(系)实验教学中心按每周开放6天、每天开放12小时的最低要求,向学生开放。
第九条 各级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室条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尤其要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开放实验项目个数。
第十条 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要利用实验室的人才和仪器设备资源优势,让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的研究等多种形式,提升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各类实验室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各类实验室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设计一些包含热点和前沿技术、对学生具有吸引力的小型科研及创新研究项目,于每年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创新基金。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如下:
(1)各类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开放实施小组。
(2)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种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健全,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明确。
(3)各类实验室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组织。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年初(2—3月)依据教学计划将开放安排(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实验室管理科。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纳入当年的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开放实验室运行费按开放实验项目人时数加权1.2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于每年4月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项目、可容纳的学生人数报送实验室管理科,并在实验室的网页上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批及结题程序如下:(www.xing528.com)
(1)各类实验室组织相关教师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实验室管理科。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后,向全校公布开放实验室及立项项目。
(3)各实验室组织学生申报。为了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每个创新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5人。
(4)各实验室依据一定的办法遴选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
(5)各实验室将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报实验室管理科后,按项目内容和进度组织学生实施。
(6)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责任人经费本管理,项目经费限于实验耗材、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请款和报账由各院(系)实验中心主任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7)创新基金项目结题与评定: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3—4月开始实施,年底结题,集中评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结题报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由指导教师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综述、对学生总体评价及经费使用情况。另一部分由学生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及收获体会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学科专家按照实验内容、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对创新基金项目分别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结题报告、支撑材料及评定情况等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各实验室完成项目情况及评定结果将是下一轮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实验室必须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外参与实验室小课题研究,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制作,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及院、系组织的评价小组评价合格者,视参加科研或实验项目的时间与能力,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两位以上专家认定后,可申报“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人时数统计,并作为学校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制度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校设〔2006〕26号,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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