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免受损失,贯彻《浙江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各学院应在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基础上,建立起本部门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实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安全制度。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之能够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的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各种消防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正常(火警)消耗或年久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使用钢瓶、马弗炉、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各类实验室维修及电气改造,应严格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校内零星建筑、装潢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大发〔2001〕25号)办理审批手续,杜绝因装潢、改建而引起的事故隐患。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要按实验室开放制度进行,或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各实验室楼层要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一般实验室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关闭门窗。
实验室的用电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负荷,使用空调、取暖器应经校产业后勤管理办公室、水电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电器设备、导线、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电线漏电、开关跳闸等情况,立即通知电工修理;严禁私拉电线,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
实验室使用电路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后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得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禁止将非实验用的油漆、香蕉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可存放于实验现场;零星备用的化学危险品由专人负责,并存放在金属柜中。清洗时所用辅料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闪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使用普通冰箱存放低闪点化学危险品。
实验室内的通风管道应为非燃材料,其保温材料为非燃或阻燃材料。
各类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办理登记、申证手续,待拿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要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体存放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混放,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敲击,漆色标志保持完好,做到专瓶专用。
三、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安全要求。实验室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为一、二级,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www.xing528.com)
日光照射的房间内必须挂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要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得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利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实验,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向容器中灌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从最小量开始先做小试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防爆准备。
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应存放在金属柜中由专人分类分项保管,实验室内试剂不得存放过多。
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领用剧毒品须经保卫处审批,实行按需领用、双人双锁保管。
实验室所用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一般要放置在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
实验室为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必须做到人走电断,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低闪点的易燃液体。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四、计算机机房、设计室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建造;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电气设备安装和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有正式电工操作安装,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维修设备必须先切断设备电源;维修使用的仪器仪表、电烙铁等用电设施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严禁存放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机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应有审批手续;采用日光灯照明时,要有防止镇流器发热起火的措施。
工作人员必须掌握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浙工大〔2001〕4号,发布日期:20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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