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化物所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以提高效率、缩短周期、保证安全及质量、节约成本为目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采购来源
第三条 工程造价估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完成。
第四条 工程造价估算介于20万元~6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项目参照《大连化物所建设工程内部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工程造价估算介于2万元~20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项目采用综合比较的形式完成。供方的确认可从报价、工期、材料选择、工艺等方面综合比较。
第六条 使用行政经费且工程造价低于2万元的项目,可在年度委托单位中直接选择供方。由于没有合适委托单位,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选择的,可采用综合比较的形式完成。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工程造价估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合同,可参照国家统一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双方共同起草并签订。
第八条 工程造价估算介于2万元~60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项目须按照大连化物所合同范本签订。
第九条 工程造价估算介于1万元~2万元(含1万元)之间的项目,可单独订立简易合同或是协议;从年度委托单位中选择的供方,可采用项目委托单的形式签订。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相关负责人须全程跟踪现场的施工,保证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可能给科研工作带来的影响。
第十一条 研究组维修改造工程须按照流程提交审批材料。审核材料可在综合管理处网站下载。提交审核表时,须同时提交装修改造施工方案。(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后,由研究组维修改造工程负责人带领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审核研究组维修改造工程方案。主要审核方案对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及主体结构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处在收到《研究组装修改造工程审核表》后5个工作日给予反馈,研究组须严格按照反馈意见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期间,入所的施工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反光施工马甲或工作服,综合管理处有权对违反大连化物所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罚金不低于1000元。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及治安事件,则工程负责人须第一时间报告综合管理处。
第五章 结算付款
第十七条 工程付款按施工合同执行,一般要求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30%,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在不损害大连化物所利益的前提下,具体比例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结算金额小于5万元及使用行政经费结算金额小于2万元的项目无须报监察审计处审核,可在工程负责人确认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结算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项目,须通过综合管理处报监察审计处审核。使用行政经费结算金额大于等于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部门直接报监察审计处审核。以上工程全部按审核结果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在报销审核项目时,须将签字、盖章后的《审核定案表》附在报销单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结算须到综合管理处签字确认后,再到财务资产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研究组装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化物所发〔2012〕88号,发布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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