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维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项目,是指为恢复或改善相关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以及改善校园环境、提高使用效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所实施的维修改造。具体内容包括房屋修缮、水电暖气设施维修改造、实验室设施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校园绿化、景观维护、机房、消防基础设施、道路、管道、围墙等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类经费进行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按下列办法分类:
(1)零星维修(单项1千元以下);
(2)非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单项1千元(含)至1万元];中型维修[单项1万元(含)至5万元];大型维修(单项5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零星维修必须进入零星维修系统后方可实施。已经纳入物业管理外包的,在外包经费中列支;未纳入的,由特定用户支出;无特定用户的,由学校支出。
第五条 非零星维修管理遵循“先立项、有预算、后实施”的原则。没有立项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非零星维修项目须单位填制《苏州大学维修项目立项表》(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书面或网上提交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委员会”)立项论证。论证内容如下:
(1)项目考察情况;
(2)经费来源及预算;
(3)维修改造实施方案。
第七条 非零星维修项目批准权限:
(1)概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委员会审批;
(2)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委员会立项论证,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3)概算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委员会立项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
(4)概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工程委员会立项论证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八条 非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后如超概算10%,须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维修改造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履行消防审批手续。维修改造工程在300m2及以下,并且不涉及改变建筑物用途、功能、结构及建筑保温的,按照《苏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须经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因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房屋、基础设施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维修,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向学校汇报后先组织实施,事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用户指定专人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中型、大型维修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再指定专人会同用户共同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人员均须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大型维修项目,需要按照《苏州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苏大国资〔2013〕12号)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实行有形市场委托代理招标或学校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变更。
(1)公告时间变更: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若出现下列情况,经工程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缩短时间,但一般不少于7日:
①需要紧急采购的;
②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2)招标方式变更:单项合同概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工程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a.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b.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www.xing528.com)
(3)招标组织变更:单项合同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的,经工程委员会讨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
(1)中型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签订维修合同。
(2)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署,签署以前须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表(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
①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
②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再由分管校长签字;
③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再由校长签字。
(3)大型维修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结算审计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水电安装、实验室净化、实验室通风等安装工程,按总造价的1‰扣除;土建、装修改造工程,按总造价的5‰扣除;如装表计量,则按实结算。
(4)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比例。100万元以下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余款等保修期结束无质量问题后付清;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如工期在2个月以内,则不支付预付款,如工期在2个月以上,支付30%的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5%,审计结束支付至审定价的90%,余款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项目在支付预付款时,要提交合同价的5%的银行履约保函。
(5)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同时签署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1)项目责任人。小型项目由用户指定用户责任人,中型、大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指定项目责任人,双方共同做好现场工程管理,在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等方面做好全面控制。工程变更实行按权限管理。
(2)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变更超原合同价,合同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不超50%,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财务支付依据;5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超50%以上的和合同价5万元以上变更超10%的,则必须依据立项权限重新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非零星维修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均须填写《苏州大学工程验收报告书》。小型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和填报,中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和填报,大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学校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和施工、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和填报。
项目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书和维修项目的相关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用户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认真进行整理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其中3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结算由后勤管理处送审至学校审计处,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审计,结算送审后六个月以内完成结算审计。
第五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经费主要包括维修项目的设计、咨询(编标、招标代理、专家评审、审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
第十九条 办理维修费用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1)零星维修项目:须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票据;
(2)小型维修项目:须立项申请资料、工程验收单,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票据;
(3)1万元(含)~3万元的维修项目:须提供立项申请资料、合同、工程验收单、审核清单及相关票据(含人工费用的须后勤管理处维修科签字认可);
(4)3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供立项申请资料、合同、工程验收单、审计报告(审定单)及有关票据,其中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提供招标记录;
(5)新增固定资产:须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并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二十条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审计费用: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超过10%(含10%),按净核减额的8%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2)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含5%),按净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3)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以内的不收取审计费用。
上述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 大型维修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维修合同约定执行。维修项目结算报销时,财务处预留项目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经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和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支付项目剩余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不得在项目实施中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和提高经费支出标准,超出预算按规定必须依据立项权限重新论证审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大后〔2015〕14号,发布日期: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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