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等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校、院(部)、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备案及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与管理,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院级安全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论证、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所、中心、实验室)是特种设备基本使用单位,其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注册、备案、建档、定期检验、日常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购置注册
第七条 实验室购置特种设备应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审批表》,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场所,经学院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和招标的管理规定及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气瓶应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使用单位应在学校化学品系统“在线商城”中租赁气瓶,建立气瓶台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每4年复审一次,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在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校验、检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移装、停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批后方可实施。重新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年限,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期间,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交实〔2019〕32号,发布日期: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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