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实验室的主体责任。
各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各实验室应当具备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应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各实验室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国家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实验室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
第七条 学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各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各实验室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学院安全第一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违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学院举报。学院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掌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进行安全论证后提出申请,由学院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经学院安全管理专员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购买。
学院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购买公安机关明文规定控制的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学院须填写《购买爆炸品、剧毒品审批表》,经学院第一责任人签字,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再经公安部门机关核准后,由各实验室负责采购。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购买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学院。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和条件完备的实验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其储存限量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
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遇火、遇水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的操作间内,做实验剩余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5g,并应储存在保险柜中,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超过5g时,应返还仓库。(www.xing528.com)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于不同灭火要求的各种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人员必须了解物品的性能,学会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如实记录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误用,保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上报学院。
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须双人领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搬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留有事故隐患,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上报学院,并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实验室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的管理工作。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须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各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按学校统一规定,送至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或个人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上交,由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应及时上报学院,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分别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奖励与惩罚。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各实验室的工作考核之中。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实验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中提到的以及未说明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内容,则依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航空安字〔2016〕8号,发布日期: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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