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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技术与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的,应及时向总务处水电管理科申请办理更换。若经水电管理科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由总务处基建维修科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技术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切实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电的供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水电建设总体规划;代表学院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保障水电正常供应;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负责水电计量收费和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等。

第五条 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各用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六条 学院水电管理实行“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原则,加强师生员工的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七条 坚持水电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根据统计数据和各用户的实际情况,由总务处核定各用户年度用水用电指标,年初由计财处将水电指标经费下达到各用户,各用户要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

第八条 实行水电计量管理,用户应遵守如下规定:

(1)水电用户均须安装计量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用户,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用水量按人数分摊;

(2)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总务处水电管理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的,应及时向总务处水电管理科申请办理更换。

第九条 实行水电分类管理。根据水电使用的性质将水电分为经营性水电和非经营性水电。经营性水电由总务处负责管理;非经营性水电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图书馆、学生活动场所、公共场所等使用的水电,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各单位和院长办公室、图书馆、学工处、总务处管理。

第十条 水电指标核拨标准如下:

(1)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定量预算、超量付费”的办法,由总务处物业管理科进行管理。其定量预算的用电指标如下:本专科生80度/人·学年、研究生200度/人·学年、留学生200度/人·学年,定量预算的用水指标均为40吨/人·学年,每学年度结算一次,超出指标部分自付费用。其中寒暑假用水用电按实收费。

(2)各系部的实验室用水用电由各系部负责管理。指标按上一年度水电费的95%下达,新增加负荷另行申请。

(3)科研办公室(包括研究生)实行定额补贴,超出补贴部分从科研经费中抵扣,由科研处管理。其定额补贴指标:教授每人每年补贴水电费12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补贴水电费800元。

(4)行政机关(包括各系部机关)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核定其年度水电费指标,其用水用电标准为500元/人·年,各单位综合调剂使用。

(5)学院公共教室包括汇贤楼、勤学楼、实验楼等教学场所的水电指标按上一年度水电费的95%下达,新增加负荷另行申请,由教务处管理。

(6)面向全院开放的图书馆、工会、团委等公共场所以及路灯公厕等所用水电指标,按上一年度水电费的95%下达,新增加负荷另行申请,分别由图书馆、工会、团委以及总务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部学生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办公水电费参照以上标准,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第三章 水电收费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收费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弥补一级表计与二级、三级表计间存在的变损、线损、表损、渗漏、功耗、表误等带来的统计偏差,发挥价格在节能降耗中的杠杆调节作用,在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对学院执行的分类计价标准基础上,水电各加价5%~10%作为学院内部水电结算价格(今后随着政策性调价学院也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实行拨款与收费相分离原则,坚持“谁使用、谁付费”“谁节约、谁受益”的办法,促使各水电用户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浪费水电现象。

第十四条 学院将逐步完善各水电用户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由总务处水电管理科按季度(经营性用户按月)抄表并向水电用户提供水电用量情况(合计数),同时开具水电费收据。水电用户负责人须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内部转账的由总务处转交计财处划款,现金收费的由水电管理科负责收取后,直接交计财处。

第十五条 水电未社会化管理的住宅用水用电由水电管理科按月抄表,报计财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的用户,在收到交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自行到水电管理科交纳水电费用。凡拖欠水电费的用户将被停水停电,在结清拖欠的水电费后方可恢复正常供应。

第十六条 学院经营性单位如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院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按月据实收缴。若用户拖欠水电费,水电管理科将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由学院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由总务处基建维修科负责水电使用申请,水电管理科负责装表计量,据实回收。若经水电管理科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计决算价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由总务处基建维修科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十八条 实行水电指标定额管理的公共活动场所用水用电,超定额部分的水电费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交纳。(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学院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应全额上缴。在结清水电费用之前,由总务处通知计财处,计财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总务处水电管理科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否则,变更前、后期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水电用户必须按时对水电使用情况确认签字(在7日内复核并确认签字),否则总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委托计财处直接从该单位账户划转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下达到各用户的水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部分学院原则上不再另行补贴,由计财处在其业务费或其他款项中扣取。节约提留50%用于部门奖励,50%交学院。

第四章 大功率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必须到总务处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空调使用原则上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2)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3)夏季最高气温高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低气温低于0℃时,方可使用空调。

(4)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热得快、电热水器等电器的节能管理,使用上述设备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如有违规,该场所主管部门有权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2)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使用取暖设备、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水器等电器,须报本部门负责人及总务处审批,并到总务处水电管理科登记备案;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处理。

第五章 加强用水用电安全教育和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水电安全和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提高办公设备开机使用效率,杜绝“无人灯”“长流水”现象,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节约型校园活动。

第六章 水电设施管理与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公用设施上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到总务处水电管理科办理申请手续,由水电管理科负责实施。凡擅自改动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乱接、乱拉水电网管,未经过水电计量使用水电、伪装或私自拆除铅封、私自在表前接用水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或窃电处理,一经发现,除补交水电费外,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擅自加大保险丝、拆除保险装置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管线损坏的,经查实除修复费用由责任单位(人)承担外,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转供水电,确需转供的必须征得总务处的同意,并由总务处水电管理科实施。擅自转供水电造成不良影响或擅自改变水电使用性质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直至断水断电。

第三十一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故意少抄不抄、少收不收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津贴,直至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二条 对举报、查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罚款额度的50%兑现。在水电管理和水电维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覆盖到的水电管理部分,或与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相悖的,均以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为准。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院总发〔2010〕68号,发布日期: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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