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所叙述的同一事情,同一上谕,核对之后,发现有许多条文字上变异了,而意思上并没有差别,这种变动,又有多种情形,不妨以例说明之。
雍正五年(1727),六月初八日,议政王大臣就隆科多私藏玉牒一事提出处理意见,认为他正在蒙古边境同俄国使臣谈判,等办完此事,再将他革职问罪,雍正帝因之发出上谕,《起居注》写道:
“尔等所议,俟隆科多办完鄂[洛]斯之事,再行拿回,甚非朕意。朕从前[差]隆科多前去,并非不得[办理鄂洛斯事件之人],以其能办而[差往]之也。鄂[洛]斯事件[系最易完之事],特给[以]效力之路,[令其赎罪],[而]隆科多去后,看[伊]奏一应事件,不但并不稍改伊之凶心逆行,[竟]不承认过失,而举动狂悖。”(标[]者为不同之处)
《实录》变动较多:
“尔等所议,俟隆科多办完鄂[罗]斯之事,再行拿回,甚非朕意,朕从前[派]隆科多前去,并非不得[其人],以其能办[理]而[使]之也。鄂[罗]斯事件,[最易料理],特给[伊]效力之路,[以赎前罪]。[乃]隆科多去后,看[其陈]奏一应事件,不但并不稍改伊之凶心逆行,[且并]不承认过失,而举动狂悖,[全无愧惧]。”
鄂洛斯之“洛”改书“罗”字,是译音不同所致,没有关系,其余的变动,使文字有所减少,而读来流畅,如“并非不得办理鄂洛斯事件之人”句简化为“并非不得其人”,完全合理,因前面已经说隆科多去办俄国事,何必紧跟着重复。这是摒弃烦芜,使文字通顺。
《起居注》二年(1724)闰四月十四日,记雍正帝上谕一则,谓其敬书康熙“戒急用忍”的训饬。悬于居所“以警观瞻”,《上谕》则为“以观瞻自警”,于是文通意明。(www.xing528.com)
《起居注》同年(1724)十二月十八日记雍正帝说“外官养戏,殊非好事”。《上谕》作:“外官蓄养优伶,殊非好事”。他禁止地方官养戏班子,《起居注》写法是按口语,省简一些文字,后人不易看懂,而《上谕》把“养戏”是养优人说清楚了。这种文字变异,使叙事完整明了。
允禩在雍正帝继位之初晋封廉亲王,亲友往贺,其妻谓不值得庆祝,《起居注》四年(1726)正月二十八日记载说她说:“何喜之有,不知头落何日”,《实录》将“头落”写作“陨首”,前词为口语,后词为文言。
《起居注》三年(1725)四月十一日记雍正帝关于天人感应的一段话:“内省行事之过愆,详察政治之阙失”,变成“内省”“外察”,成了对仗的句子。这一类文字的变异,使文字摆脱口语的俗气,而朝着典雅方向变化。
雍正帝于五年(1727)闰三月初四日讲绅衿参加看棚支更杂役事,《起居注》记载他的上谕:“恐单寒之士无人供役,几致告累”,“几”字在此表达意思略微费解,《上谕》书之为“转”字,于是说得简易明了,即若要单寒之士打更,可能造成他们的困难。此等变动,使用语准确,叙述清楚。
雍正帝在五年(1727)五月内初四日为禁止奢华而讲士农工商的本业,《起居注》写道:“今若于器用服完[之物]争为华巧,必将多用工匠[以为之],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此逐末之所以见轻于古人也]。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田,必趋而为工。”带[]号的字、句在实录中没有,“以为之”等字之汰是去芜杂,而“此逐末之所以见轻于古人也”一句,倒把意思叉开了,是枝蔓语,去掉了干净。此类删改使意思凝炼了。
上述《实录》《上谕》之不同于《起居注》,《实录》之不同于《上谕》,变易虽繁,而意思都没有出入,只是把文字理顺了,繁芜淘汰了,枝蔓清除了,语言准确了,是做的文字润色工作,不是改变史料原意,使记载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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