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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及农村阶级斗争研究的史料价值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虽不罗列土地债务档案的具体内容,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上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二书所披露的资料,已可说明它的史料价值。诚如《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的编者在《编辑说明》中所讲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对于清代农业租佃制和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农村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及农村阶级斗争研究的史料价值

本文虽不罗列土地债务档案的具体内容,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上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二书所披露的资料,已可说明它的史料价值。诚如《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的编者在《编辑说明》中所讲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对于清代农业租佃制和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农村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又如《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前言所说:“本编的问世,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特别是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该二书的编辑者注重土地制度、地租形态和农村阶级斗争的资料,是很有意义的,所取得的成就令人钦佩。我在这类档案中,除注意与它们相同的内容。还多视角观察它,汇集十种人际关系的材料,故而觉得它的价值更巨大,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认为它的史料价值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提供清代生产关系史的资料。大量的主佃纠纷命案,反映农村土地占有不平均的社会现实,许多农民陷于无地可耕的困境,只有接受田主的条件承赁耕地。有的要在租种之前先交押租,然后按年交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实行劳役租制下的农民,受田主的人身控制,是佃仆,接近农奴的地位。田主若是有身份的,佃农就是在事实上成为半农奴。有的地主、租地人雇工生产,工人中有长工、短工、日工的区别,还有工商铺户雇工经营的,雇主与雇工经常发生纠葛,不是雇主短欠工钱,就是雇工消极怠工。人们由于对农业、手工业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不同,在生产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分配上也有差别,形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一方面是地主,它的对立面是佃农;一方面是工商业主,它的伴生物是工匠、伙计。在实行雇佣制的农庄中,大多是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但极少数已透露出资本主义萌芽的气息。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表明,清代农村依然是封建生产关系,不过货币地租的出现及缓慢发展趋势、经营地主和佃富农雇工生产的产生,预示着封建生产关系已经走在没落的道路上了。土地债务类档案史料,有助于史学工作者分析清代社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矛盾运动,以揭示社会本质。

2.提供清代社会等级史的资料。命案题本记录两造的社会身份,是否有功名,是平民抑或是贱民;在宗族、家庭中是何种关系,出否五服,是什么服属,男女间是否夫妻;雇工属于长短工的哪种类型,东伙平日如何相处,有无主仆名分,可否尔我相称、同坐公食。把涉讼人身份明确了,再根据案情作出相应的处断。若两造是东伙关系,雇主是平民,伙计是短工,没有主仆名分,判案就依凡人处断;倘若雇主有功名、官职,雇工是长工,平日称呼雇主为老爷,就会认定雇工是雇工人身份,不是一般人,遂因两造身份的差异,判案为雇工人加刑,为雇主减刑。案件把人的社会身份标志得一清二楚,令史学工作者获知社会上有哪些身份集团,各种集团有何等社会地位,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这样就可以把社会等级,进而将社会结构描绘出来。社会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能够反映清代等级结构的历史档案,其史料价值之大不说自明了。

3.提供清代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土地买卖、典当、找赎、租佃和银钱借贷运行过程,雇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人们的宗族、家庭生活移民的迁徙和创业过程,奴婢听受主人支配的生活,在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均有不少的记载。这些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不像达官贵人有较多的文字记录,赖有这类档案史料,使史家可以采集爬梳,去描述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和他们的历史。(www.xing528.com)

4.清史研究突破性的史料价值。有些清史问题,没有土地债务档案史料就很难说明。前述清代社会经济史、等级结构史、社会下层民众史的资料来源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才能根据一个个的案例,作计量史学的研究,进行定量的分析,会比某些主观臆测的定性分析可靠得多。同时,命案档案所提供的资料非常具体生动、真实性高。因此充分利用这类资料,会在清代社会结构中以及社会经济史领域里取得突破性的成就。李文治在《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资料》第一辑中,编进了部分清代刑事档案史料,为它的利用开了好头。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和“一史馆”的合作,更加唤醒了人们的注意,相信以后清史研究的实践会证明,我的突破性价值的说法不无道理。

5.提供清代司法史的资料。命案审判记录,同样具有司法行政记录的作用。命案的审理,从案子的发生、报案、验尸、州县审讯,到逐级上报及结案,题本都要说明,各级官员的态度也鲜明地表现出来。史学研究者可以依据案情判断结案是否符合法律,官员有否舞弊;从报案至结案的时间,可以了解司法行政效率;从判案原则、量刑轻重,可以研究司法的实质。这些虽然不是命案本身的内容,但却蕴含清代司法史的材料,是司法史研究不可缺少的历史文献。

(本文写成于1992年,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后载《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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