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民间命案的审查处理,一般先由州县衙门审理,然后将审问记录报告知府;知府转报行省按察司,由按察使、巡抚提出审查意见,写成题本,报告中央刑部;刑部再把断案意见呈报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由内阁刑科给事中抄出,公布施行。刑部、皇帝若认为案情有疑点,或认为拟刑不当,则驳回刑部或行省重新审理或草拟判词。在案子判处全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题本,由内阁刑科给事中负责存档。所以在清代档案里保存有许多命案审判记录。命案发生的原因很多,有土地纠纷、商务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宗族和家庭纠纷、盗窃、斗殴,等等,其中以土地债务纠纷造成的最多。
清朝土地债务命案题本档案原藏内阁大库,今贮存“一史馆”。该馆将所藏全部清代档案分成74大类,即74个全宗,土地债务方面的命案档案属于内阁全宗的刑科题本类。这类档案收藏丰富,以万计数,如乾隆朝多达58000余件,嘉庆朝有32351件。
这一类型档案,逐渐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和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于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组织学者去“一史馆”查阅资料,并与该馆合作,将乾隆朝土地债务类题本翻检一过,抄录了大量材料,汇编成《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种资料集,已由中华书局于1982年、1988年先后出版,还有第三种资料集的编辑,以及该所学者利用这些资料写成的研究性专著。我对这类档案资料颇有兴趣,于80年代上半期多次去“一史馆”查阅该项档案,并五次组织南开大学历史系部分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按照我拟订的阅览提纲,将嘉庆朝土地债务类题本全部检阅一遍,同时与“一史馆”合作,抄录了数百万字资料,拟编辑《清代社会生活史档案资料选编》,公诸同好。“一史馆”朱金甫研究员、宋秀元先生与我合作,做了不少工作。山东大学历史系的教师对该项档案同样倾注了精力,他们在“一史馆”阅览道光朝土地债务类题本,利用有关资料从事清史论著的写作。另据了解,海峡两岸的学者正在进行合作,从事一项清史课题的研究,土地债务类的刑科题本将是他们重要的史料来源。(www.xing528.com)
事实表明,藏量丰富的“一史馆”《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开始被学者利用,以资料性和研究性成果面世,这种成绩现时虽还不能说很大,相信日后会发展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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