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泥石流灾前主动预防体系,最首要的是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主导部门、协作部门和实施部门,使我国泥石流灾害乃至整个风险管理规范化。其次,有关部门应完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制定从全国到地方再到社区,从总体到专项的多元化、多层次应急预案体系,提高覆盖广度。同时,加强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2)明确各参与主体防灾减灾的责任与义务
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个人,但在实践中,政府承担了主要工作,市场和个人的参与不足。因此,我国须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就政府而言,其角色应是主导者和规范者:各级政府应当主导风险管理工作,运用法律法规规范风险管理过程,促进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就市场而言,其角色应是实施者和参与者:对于一般的企业,提高其自身应对能力是确保持续经营、降低损失的重要措施,有责任建立并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体系,尽可能地提高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就个人而言,其角色应是主动预防者:作为受巨灾风险影响的主要群体,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巨灾风险的影响程度,这就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令个人树立较强的巨灾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预防巨灾风险。(www.xing528.com)
(3)充分利用金融手段分散巨灾风险
在我国,以保险、基金和债券等金融工具来分散巨灾风险的实践和经验相对稀缺,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因此极有必要深入市场救灾和金融救灾试点探索,完善金融救灾体系。首先,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总结云南、宁波巨灾保险试点经验,丰富巨灾保险品种,建立覆盖面广、投保率高、品种丰富的巨灾保险体系。同时,应利用再保险等方式进一步分散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逐步建立保险、再保险的多层次巨灾保险制度。其次,针对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成立巨灾基金,并由专门机构运作,为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并发展专门针对某一灾害类型的巨灾基金,丰富融资渠道。最后,探索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新模式,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完善金融救灾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