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灾规划
我国灾害防治规划主要分两个层次,国家层面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层面灾害防治规划。
国家防灾规划适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工作,主要分为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灾害防治规划。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主要由应急管理部牵头编制,如《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10]。专项规划是针对特定类型灾害编制的防灾规划,如《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防震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各类型灾害管理对口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国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要求编制、印发专项规划。如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土资发〔2016〕155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地震局联合印发《防震减灾规划(2016—2020年)》(发改地区[2016]2449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防灾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部门牵头、负责编制。相关责任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防灾规划,结合本地区灾害防治特征,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防灾规划。根据本地区灾害防治特性,也可分为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地区专项灾害防治规划。以云南省为例,2017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2004年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www.xing528.com)
(2)资金保障
泥石流防灾减灾经费保障与灾害防治三原则以及属地原则相互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等政策法规对灾害防治经费出处和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央单位和部门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各级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由地方财政出资。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及以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基建投资对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搬迁户给予补贴。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人出资。地质灾害防治科研经费按照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科研工作的定位和特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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