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风险具有不可消除性,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只能被动承受灾害风险损失,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都表明,灾害风险具有可转移性。其中,巨灾保险,成为灾害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
(1)巨灾风险可保性延拓
对比传统可保性风险的特征,灾害风险的模糊性、风险单元具有相依性,在统计上不满足大数定律要求,这使得大范围集中且不独立的巨灾风险往往难以由一家或者几家保险公司承受。因此,出于避险动机和风险厌恶态度,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也就是说,巨灾风险不具有可保性,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是近年来,风险可保性条件的弱化与巨灾风险可保性条件的逐步拓展,跨期风险均衡理论的产生以及时间和空间尺度下大数定律应用拓展,极大地拓宽了可保性的界限、拓宽了商业保险范围,保证了风险承保的可持续性,并逐渐将灾害风险等纯粹风险纳入了可保风险的范畴,逐步奠定了巨灾风险可保、可转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促进了巨灾风险理论分散转移体系的完善。(www.xing528.com)
(2)成功的保险实践建立了巨灾风险可转移的实践基础
要想建立健全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降低灾害风险损失,那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团体、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等的重要作用,为灾害预防救助提供多元化的风险分散转移渠道就变得尤为重要[1]。保险公司能否加入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并发挥相当的作用,其首要前提是灾害风险可保。
从传统的可保性原则上看,巨灾风险的确属于不可保风险。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却能够顺利进行、完成该类风险的承保,比如劳埃德保险公司。在没有任何历史数据记录下,最初的航海险依旧能够留存至今;在人造卫星和航天器两个含有重大损失且没有足够历史观测数据的领域,私人保险公司仍然能够运作良好;两伊战争时期,劳埃德保险公司为在海湾水域进行进出油轮和货船提供保险服务,尽管在该水域通行的船只不是被炮弹攻击,就是困于海湾的这种局面下,该公司也是赚得盆满钵满。这些成功的实践对于传统可保性原则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同时,国内外都出现了很多灾害转移工具,越来越多的实践结果也证明了灾害风险是可以被转移的。灾害风险转移工具通常被分为事前和事后两大类,而事前又分为保险机制和非保险机制两类。常见的保险机制事前风险转移工具包括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债券、风险互换、期权、损失担保、巨灾股权卖权等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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