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混砂浆的拌制
1)干混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2)干混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如采用连续式搅拌器,应以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加水量为基准,并根据现场施工稠度微调拌和加水量;如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加水量进行搅拌,先在容器内放入规定量的拌合水,再在不断搅拌的情况下陆续加入干混砂浆,搅拌时间宜为3~5min,静置10min后继续搅拌不少于0.5min。
3)操作者不得自行添加某种成分来变更干混砂浆的用途及等级。
4)拌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超过初凝时间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5)散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专用储料罐内,储罐上应有标志。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产品必须分别存放,不得混用。袋装干混砂浆宜采用糊底袋,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品种、强度等级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6)如在有效存放期内发现干混砂浆有结块,应在过筛后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全部过筛方可继续使用。(www.xing528.com)
(2)普通砂浆的拌制
1)砂浆的配合比应由实验室经试配确定。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经检验和试配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2)砂浆配合比应采用质量比。计量精度:水泥±2%,砂、灰膏控制在±5%以内。
3)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先倒砂子、水泥、掺合料,最后倒水。搅拌时间不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4)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温度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超过上述时间的砂浆,不得使用,并不应再次拌和后使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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