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的规定。
(2)水泥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水泥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水泥应按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集料
1)细集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及其他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mm的颗粒。
2)细集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细集料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等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轻集料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矿物掺合料
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2002)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www.xing528.com)
2)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外加剂
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等标准的规定。
2)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保水增稠材料。使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的规定。
(7)添加剂。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8)填料。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9)拌和用水。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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