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法(第4版)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法(第4版)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的这一强制规定。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法(第4版)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虽文字不多,但内容十分重要。仲裁协议应言简意赅地规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将作为争议解决的明确依据。缺乏任何一项主要内容或约定模糊不清,都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争议的解决增加复杂性。所以,当事人应当全面、明确地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具体的争议提交仲裁,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只有在有关的争议事项范围内,当事人才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或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将考察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事项规定的范围。只有属于该范围的裁决,法院才予以执行;超出该范围的,因这种裁决在程序上不合法,法院将不予执行。

3.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从程序法上讲,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一般原则。从实体法上讲,对于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适用约定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适用的实体法律。这类“一定的原则”通常即为冲突规则。由此看来,无论是程序法的适用还是实体法的适用,国际仲裁的仲裁地点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除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外,当事人对本国与外国的法律和实践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仲裁地点不同,进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就不同,当事人需要选择更了解、更可信的地点进行仲裁。

因此,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是当事人商谈涉外仲裁协议的重点之一。一般来讲,当事人都会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本国仲裁,可以争取在第三国进行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地点应写明进行仲裁的国家、城市。

4.仲裁形式

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有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由于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为方便、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选择机构仲裁。我国的涉外仲裁都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往往是一致的。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写明指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的全称。如果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有些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的内容很笼统,只写明仲裁在某国(或)某城市进行,没有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认为,选择在某一仲裁地点进行仲裁,即推定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仲裁地的涉外常设仲裁机构。但有时该地点不一定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或有其他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会使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产生法律漏洞,从而为双方当事人制造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有一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而排除所选仲裁机构自有的仲裁规则。例如,瑞典仲裁法律即允许当事人不采用瑞典的仲裁程序规则,而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规则。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各国的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仲裁示范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www.xing528.com)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从仲裁的一般特点来讲,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特点就是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正是基于这一点,仲裁才被当事人广泛采纳为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利于争议迅速、及时地解决,避免因滥诉而耗费精力、时间。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的规定,涉外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只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除非发生法定情况,即程序不合法,或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院才有权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仲裁法律一般都认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的这一强制规定。但有少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权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即便像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当事人仍然有可能提起诉讼并以种种证据证明法定情况的存在使得法院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多种推荐条款

结合上述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下是几种涉外仲裁协议的参考格式:

1.我国涉外仲裁的推荐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荐的仲裁协议

该中心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最终解决。”除前述条款外,当事人也可采用以下选择性条款:“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仲裁地应为……”,“仲裁员人数为……。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

该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为:“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最终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4.伦敦国际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

该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为:“由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该合同的成立、效力和修正均应提交或最终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解决,该规则应视为包括在本条款之中。”

5.国际商会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

该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协议为:“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解决。”

6.组成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协议

组成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协议为:“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最终解决。”除前述条款外,当事人也可采用以下选择性条款:“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为……。仲裁地应为……”,“仲裁员人数为……。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以参照上述格式,同时可以列明具体的争议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