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本身的作用和影响。其法律效力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仲裁协议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国仲裁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庭拥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前提,具有程序及实体两方面的意义:程序上,仲裁庭基于仲裁协议赋予的仲裁管辖权,有权主持并决定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实体上,仲裁庭有权审理的争议内容必须符合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不予受理,超出这一范围作出的裁决也不具有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4条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申请时提供: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具有上述作用。”我国仲裁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除前述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独立性的基本规定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失效或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除非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