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它是仲裁得以进行的法定前提。一方面,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无权提起仲裁,因而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提起仲裁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它赋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并作出合法有效裁决的前提条件。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作仲裁条款。第二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www.xing528.com)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根据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而进行的仲裁审理以及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果。对于仲裁尤其是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仲裁,各国仲裁法律普遍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在决定受理仲裁案件的时候,也会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1958年《纽约公约》要求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并以此作为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主要条件之一。《示范法》以及各国仲裁法都有此形式要件。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都必须满足该实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将因内容不具法定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在涉外仲裁的实践活动中,仲裁协议缺少法定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争取通过补充仲裁协议、解释仲裁协议等途径来使仲裁协议符合要求,从而获得效力。这种事后的努力能否成功,须看当事人是否一致同意。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合法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