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存在着下述明显的区别:
(一)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法院诉讼无须一方当事人事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所争议的案件,另一方就应当应诉;而仲裁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四)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就实体问题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
(五)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www.xing528.com)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而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到境外执行时,如果作出裁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均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国的主管法院提出承认及执行的申请;如果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则需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expertness)、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与和谐性(harmo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法或民商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如《美国统一仲裁法》(Uniform Arbitration Act)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仲裁协议,而被申请人拒绝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该指令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the court shall order the parties to proceed with arbitration)。其他国家的仲裁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也有其致命的弱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裁决的趋势较弱(不稳定)。因为很多仲裁员本身并不是法律专家,有的还对法律并不熟悉,因此仲裁在强调仲裁员的专业性的同时,减弱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力度。
第二,与上条相关联的就是,裁决往往会出现折中式的结果,即常有“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决产生。
第三,仲裁员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意识,因为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指定的,被指定的仲裁员会很自然地更多地考虑并主张指定其的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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