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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国际商法(第4版)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商业效用和产品设计的角度讲,商事信托的类型可谓广泛。美国学者John Langbein将商事信托分为年金信托、投资信托、公司债信托、为遵守法律规范之信托、大规模诉讼之和解金信托五种类型[17],其中年金信托和投资信托是现代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下文就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进行简要介绍。在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商事信托已经成为和商事公司相抗衡的一种成熟的组织形式。

现代社会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国际商法(第4版)

商业效用和产品设计的角度讲,商事信托的类型可谓广泛。美国学者John Langbein将商事信托分为年金信托(主要指养老金信托)、投资信托、公司债信托、为遵守法律规范之信托、大规模诉讼之和解金信托五种类型[17],其中年金信托和投资信托是现代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

当前实务界积极推行的企业年金信托、员工退休基金信托等,均可归入上述的养老金信托。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s),主要包括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不动产抵押投资信托(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Trusts)、资产证券化信托(Asset Securitization Trusts)等。证券投资信托是以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为业的投资信托。根据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份额的赎回权,投资信托又可分为封闭式投资信托与开放式投资信托。后者在美国法上通常又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动产投资信托与不动产抵押投资信托分别是以投资不动产与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业的共同基金。资产证券化信托即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特定目的实体的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

下文就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进行简要介绍。

(一)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

养老金信托是最接近于普通信托的一种商事信托。此种信托基于雇佣合同而设立,通过商业信托形式持有养老金或其他雇员福利资产(通常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求资产增值、实现雇员福利最大化。

养老金信托的基本结构是:雇主和雇员每月按比例分摊缴纳形成养老基金,雇主和雇员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其投资运作以求得保值增值,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及被赡养人是受益人。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制度具有一般私益信托的全部特征,其设计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要求。可以说,商事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为养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产的风险,使雇员的养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而实现增值,并具有安全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刺激雇员工作积极性的积极效果,从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构内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的形式存在的养老基金面临的受制于公司破产的风险。

在美国,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中就规定了强制受托规则(Rule of Mandatory Trusteeship),要求养老金应该设立为信托的形式。这一要求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借助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保证基金资产免于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根据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的规定,所有雇员受益计划(Employee Benefit Plan)项下的资产均必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项专项基金,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等特征。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对养老基金的独立与完整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恰恰保障了养老基金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可以促进养老基金的稳定。

(二)信托型共同基金(Trust-Type M utual Funds)(www.xing528.com)

目前,共同基金这种投资工具非常流行,它既可以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典型做法表现为:多数小额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成大量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标的,然后由投资专家依照基金的投资目的选择和管理资产,共同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和规模经济效益。

共同基金的两大基本功能在于提供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即借助于专业的投资判断为其获取利润并进而规避风险。这是因为,共同基金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即证券、期货市场,此种投资需要长期观察和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共同基金正好能满足此种要求;同时,共同基金的持股者为大量的小额投资者,这可以避免因集中持股带来的风险。

目前,以共同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在各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三)特殊目的信托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它是指创始机构(即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信用成本,而特殊目的信托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关系。创始机构就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与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缔结信托契约将特定金融资产设定信托于受托机构,使特定金融资产转变为受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旨将证明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收益权的共有持分权加以分割发行表彰受益权的受益证券,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基于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四)不动产投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也是共同基金类型的一种,它是指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二者兼有的共同基金。自1960年,美国国会批准了REITs成为一种投资工具后,不动产投资信托得到了相当的发展。经过近几年快速的发展,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不仅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对该类信托出台了多个部门规章规范其运作,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

在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商事信托已经成为和商事公司相抗衡的一种成熟的组织形式。商事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恰恰验证了英国学者Amos在20世纪的预言:“英美信托制度将会传遍民法法系,好似那布谷鸟一样到处筑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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