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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的基本特征-国际商法(第4版)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赠与或财产转让,而是积极运用信托财产以获取盈利。而在商事信托中,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立或参与信托,不存在无偿授予他人利益的情形。(二)商事信托富于组织结构性普通信托一般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的,在财产经营管理上具有高度灵活性。因此,商事信托越来越呈现出组织化、机构化的特点。

商事信托的基本特征-国际商法(第4版)

商事信托除具有上述普通信托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商事信托的营利性特征

营利性是商事信托与普通信托最重要的区别,也是商事信托最基本的特征。商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赠与或财产转让,而是积极运用信托财产以获取盈利。商事信托的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普通信托大多都是他益信托,委托人通常不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受益人,所以通常存在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三方关系;商事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或参与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所以只存在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双方关系。(2)普通信托大多数是无偿设立的。这种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委托人无偿地将信托受益权授予受益人;其二,委托人通过赠与的形式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而在商事信托中,委托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立或参与信托,不存在无偿授予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商事信托富于组织结构性

普通信托一般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的,在财产经营管理上具有高度灵活性。而对于商事信托委托人来说,为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风险,他们往往选择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因为这些机构对投资行为更具专业性、更能预见风险、更能提高效率。因此,商事信托越来越呈现出组织化、机构化的特点。(www.xing528.com)

(三)商事信托投资方式相当广泛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1)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2)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3)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4)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5)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但是信托公司则可以成为金融机构中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的实体,号称“金融百货公司”。

(四)信托财产呈现规模化、流通性的特点

商事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广泛,在资金运用、资产转换或项目经营上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聚积社会资本,商事信托以信托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把多个单一规模的信托财产集合为一个大规模的信托基金,并且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自由转让。受益权大众化、证券化之倾向,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增进了资金的流通与运用。信托财产呈现出的规模化、流通性特色是普通信托所望尘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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