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获取报酬权、损失补偿权以及管理变更权。
1.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
关于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是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根据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
2.获取报酬权
获取报酬权是指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通常,如果委托人未作规定,处理信托事务是无偿的。但在商事信托中,商业受托人往往是有偿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方式来获得报酬。
3.损失补偿权
损失补偿权是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所负担的债务以及所遭受的损害,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请求补偿,或向受益人行使或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财产是金钱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信托财产是非金钱财产,则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
4.管理变更权
管理变更权是指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信托机构有权请求法院变更管理方法。
(二)受托人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与其他各国信托法一样,我国信托法也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忠实义务、谨慎管理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1.忠实义务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指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必须忠诚于信托目的,不能将自己置于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者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
2.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必须具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是信托投资公司,那么就应该尽到专家的注意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
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应该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不同的信托财产之间也必须单独合算,分账管理。
4.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受托人应该主动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或者在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要求下就信托事务的管理情况予以披露。
5.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就该损失负补偿或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