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
关于产品缺陷的含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关于在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照该法,即使产品存在缺陷,原告仍需证明该缺陷是被告的过错导致的。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1款和第2款第1项,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作为一项原则,产品存在缺陷这一事实本身,即可导致责任的承担,无论被告有没有违约行为或者过失行为。(www.xing528.com)
(二)谁是缺陷责任诉讼中的被告
关于在缺陷责任诉讼中原告有权对谁起诉,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缺陷产品的零售商可以通过指明生产者或批发商而转移其责任。换言之,在原则上,原告只能对实际造成产品缺陷的当事人起诉。然而,涉及这一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依该法第40条第2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依照新近颁布的《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原告既可以对生产者起诉,也可以对经销产品的当事方起诉,其中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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