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指令》实施概况
按照《产品责任指令》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于1988年8月1日以前,或是通过修改原有的法律,或是通过制定新的立法实施《产品责任指令》。目前,欧盟原有的成员国均已完成了将该《产品责任指令》转化成国内立法的工作。
(二)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对《产品责任指令》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1.缺陷的含义
《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虽然对缺陷作出了定义,但该定义中包含的“合理预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素,这为成员国法院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作出解释留下了空间。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曾经作为一审法院在一起对国家血液管理局的集体诉讼[10]中,对《产品责任指令》中的“缺陷”(defect)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在该案中,原告有114名。他们在1991年9月之前,即英国尚未引进血液筛选测试方法(screening test)之前,在输血时感染了丙肝。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初,血液的生产商和医疗工作人员一直知道这种潜在风险的存在,但是在相关的时间,并没有可供利用的测试方法用来检测血液是否已被污染。法院认为,该产品的不安全并不构成事实上的缺陷。在决定此种不安全性是否构成缺陷时,需要考虑一般大众是否知道并且接受这种受到感染的风险。
然而,针对被告没有就此进行警告性提示,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宣传这一事实,该法院判决道,对于输入该血液会有某种比例的被感染的风险,公众是不能接受的。因此,原告有合法的权利期待,输入的血液没有被污染。该法院在作出这一判决时还认为,《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中的“所有情形”(all circumstances)仅限于相关的情形,而下列情况应被视为不相关的情形:缺陷的避免以及采取预防措施的不现实、昂贵和困难,在考虑某一产品是否有缺陷时,不能将被告的此种行为视为相关的考虑情形。仅在公众对风险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和有了恰当的了解时,该产品对社会的利益或者效用才被视为相关情形。
在某比利时法院审理的起诉庄臣和庄臣公司的案件[11]中,一位16岁的女孩错误地将一只迷你止血垫塞进了尿道里,而不是阴道。这使该女孩蒙受了很多痛苦。由于原告未能将止血垫抽出,出现了中毒性休克症状。原告主张,该产品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未能警告不得塞进错误的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起诉,理由是原告使用该产品的方法并不是被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法院还考虑了这样的事实,即被告从没有接到通知,曾有消费者试图将止血垫塞进尿道;该产品上的指示是清楚的,即使对初用者来说。
在波恩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2]中,原告声称她从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每天消费一袋400克的甘草。在2003年2月,她在虚脱后到医院治疗心律失调。随后,给他治疗的医生在一封信中称,她心脏的问题缘于她长期食用甘草。于是,她向制造商提出索赔,理由是它未能警告食用甘草对健康的后果。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不仅未能证实她的案件在侵权法上成立,也未能证实根据实施该《产品责任指令》的国内立法是可以成立的。法院无须考虑原告是否事实上食用了其所称数量的甘草,也无须考虑食用甘草是不是引起心律失调的原因,因为无论根据侵权法还是根据该《产品责任指令》,该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没有解释或没有警告的问题。尽管生产商有义务警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危险和风险,但是并没有义务警告在过量食用的情况下可能引起的风险。
法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一项判决[13]中也对“缺陷”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该案是关于一种治疗痛风的药品导致的副作用,即用药后引发了皮炎。原告主张,该产品有副作用本身足以说明它有缺陷。该案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根据原告蒙受的伤害推定缺陷存在,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最高法院认为:药品本身有副作用并不构成事实上的缺陷;由于原告没有证实该药品的缺陷性质,该案不能成立;仅仅证明药品具有危险的性质是不够的,必须考虑所有的情形,包括公众从法律上有权期待什么。
《产品责任指令》第4条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初步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原告必须符合的证明标准作出规定。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已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原告的举证必须符合的标准作出了规定。
在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4]中,原告接种了一系列丙肝疫苗;在最后一次接种的一个月后,他被诊断出多发性硬化症。他主张,疫苗是引起多发性硬化症的原因。上诉法院判决,原告在接种疫苗前,健康状况良好,因此,该产品有缺陷,并且有其他病人在接种了该疫苗后也得了多发性硬化症,被告未能证明其他原因导致此种疾病的可能性。法院还判决,该产品没有满足原告有权合法期待的安全水平,该事实本身证明了该产品的缺陷性质。然而,法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原告没有证实缺陷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国最高法院注意到,多发性硬化症病因不明,也没有科学的研究或者专家的报告支持如下观点:疫苗和多发性硬化症之间有因果关系。(www.xing528.com)
在两起由产品爆炸引起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由于危险的明显存在和缺陷的可推定性,法院实际上都免除了原告关于缺陷的举证责任。其中一个案件[15]是比利时法院根据《产品责任指令》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由于软饮料瓶的爆炸蒙受了伤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某一特定的缺陷引起了瓶子的爆炸。然而,审理该案的地区法院认为,从如下事实即可推定缺陷存在,即人们不会期望瓶子会发生爆炸。
另一起是法国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16],原告因火炉的玻璃屏发生爆炸而受到了伤害。法院判决,尽管原告并没有证明诉因是什么,但可以推定缺陷的存在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理由是:从任何程度上说,该产品都是失败的,因为它摧毁了人们的合法期望。该生产者提出,可能有其他原因导致该损害,但法院认为,无须对引起缺陷的实际原因作全面审查即可作出判决。该案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
3.发展中的风险辩护
《产品责任指令》第7条e款规定了发展中的风险辩护(the development risks defence)。然而,对此种辩护理由的认可在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问题:(1)此种辩护的确切含义是什么?(2)此种辩护可以适用于哪些领域?对其适用范围应当给予狭义的解释还是广义地解释?
欧洲法院1999年审理的一个案件[17]要解决的是第一个问题。在该案中,该法院对英国在“发展中风险辩护”这一问题上是否正确地实施了《产品责任指令》进行了审查。此前,英国为实施《产品责任指令》颁布了《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欧洲法院认为,这部立法与《产品责任指令》并没有明显的背离,但是该法院对于应如何解释“发展中风险辩护”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该法院认为,被告要进行成功的抗辩,必须承担如下举证责任:该产品在被投入流通时,由于科技知识的客观状态,根据具有合理性的检验标准,其缺陷不可能被发现。
更多的案例涉及第二个问题。在前述英国法院审理的起诉国家血液管理局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相关的科技知识水平是指可供任何人利用的而不是仅能被生产者利用的最先进的技术;某些未发表的文件或者研究不能被视为可供利用的信息。当这些信息可以被合理地获得时,发展中的风险辩护将不可被利用。英国法院指出:显而易见的是,缺陷的存在是指知悉在某一产品中存在一般的缺陷。只要有那种知悉,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中,该缺陷即成为现实可能的风险。一旦某一生产者注意到某一潜在问题,如果他继续提供该产品,则他必须自担风险。如果某一生产者知悉该风险的存在,却无须就提供该产品所引起的伤害承担责任,即是不符合该《产品责任指令》的目的。该法院认为,发展中的风险辩护只在这样的程度上保护生产者:其对未知悉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在荷兰法院审理的一起输血案[18]中,由于输入了由被告提供的被感染的血液,原告被传染了艾滋病毒。该血液的感染并没有被检测出来,是因为献血者刚刚感染艾滋病毒,恰好在3个月的“窗口期”,而在这一期间感染无法被检测出来。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判决:由于被告已经根据当时可供利用的科学和技术知识采取了相关措施,而该感染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适用发展中的风险辩护。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遭到了严厉的批评。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产品责任指令》的第一个案件[19]中,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仅有9岁。由于一瓶苏打矿泉水瓶的爆炸,他的左眼严重受伤。矿泉水是用回收的瓶子装的。在回收之后被投放入市场之前,每个瓶子同时由机器和雇员根据最新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查,以发现其是否存在缺陷。此案中的爆炸可能是由瓶子上的一个缺口引起的。下级法院认为生产商可以被免责,因为此种缺口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是不可能被查出的;同时,公众对充满二氧化碳饮料的回收瓶子可能会爆炸的风险已经了解了一段时间。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发展中风险辩护”仅适用于设计缺陷,不能扩大到生产缺陷。
4.投入流通
如何理解《产品责任指令》中“投入流通”这一用语,在解释该《产品责任指令》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在评估一个人的合法期望(第6条)以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第7条)时,应当是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其次,《产品责任指令》第11条规定,受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10年期限届满即告消灭,除非法律诉讼悬而未决。该期间的起算,应当是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
在2004年的一起案件[20]中,关于如何解释“投入流通”的含义这一问题被提交给了欧洲法院。其案情是,原告一直在医院等待肾脏移植。一只肾脏已从捐献者——原告的哥哥那里摘除,并准备使用为此目的而设计的液体冲洗后完成肾脏的移植。然而,该液体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并致使该肾脏不能再用于移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医院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该产品并没有进入流通。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定义的解释必须符合该《产品责任指令》的目的。被告试图依赖的例外仅包括如下情况:除了生产者以外的人已导致该产品离开生产过程;对该产品的使用违反生产者的意图;以及生产过程尚未完结。因此,欧洲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该肾脏已经被投入了流通。
在同一年的另一起案件[21]中,英国法院也将某一产品何时投入流通这一问题提交给了欧洲法院。原告在被注射抗血友病的疫苗后,蒙受了严重的伤害。该疫苗的生产者将疫苗发送给分销商,后者又将其卖给了英国健康部,并交到该部指定的一家医院。由于该事故是很久前发生的,关系到10年的诉讼时效期是否超过的问题,故生产者何时将产品投入流通变得十分重要。法院认为,当某一产品离开生产者所操作的生产过程,并且进入营销过程时,即进入了流通,因为营销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给公众消费和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