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欧洲产品责任法发展的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是,欧盟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在有缺陷的产品责任方面使成员国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章接近的指令》(简称《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指令》要求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之前颁布与《产品责任指令》相符的“产品责任”法,生产者不得以合同或者其他办法来限制或者排除其在该《产品责任指令》项下对产品的责任。
《产品责任指令》要求成员国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伤害的有缺陷的产品的生产者施加严格责任。《产品责任指令》并没有就诉因问题作出规定,而是由成员国国内立法予以规定。产品责任案件由国内法院根据国内立法进行审理。《产品责任指令》适用的范围为所有动产,即使它被并入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和游戏产品。
在疯牛病危机之后,欧盟于1999年颁布了《第1999/34/EC号指令》,对《产品责任指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将其扩大到初级农产品(包括肉、谷物、水果和蔬菜)和游戏产品。通过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严格地遵守应当适用的标准和保障措施,以及对初级农产品的安全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修订后的《产品责任指令》大大提高了保护消费者的水平,恢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进一步说,《产品责任指令》适用范围的扩大,导致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欧盟的所有国家能够适用于初级农产品,消除了竞争被扭曲的风险,人们也无须再面临无法区分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界限这一问题。成员国被要求自2000年12月4日为止必须适用这些修订后的规则。(www.xing528.com)
《产品责任指令》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欧盟内生产的或者被输入进欧盟的对个人或者私人财产造成损害赔偿的任何有缺陷的产品。但是《产品责任指令》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的调整合同或者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指令》并不适用于成员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覆盖的核事故引起的伤害或者损害,也不适用于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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