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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产品责任法的演变与美国法院的深远影响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已经成为发展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这并不是一部制定法,而是学理性质的条文汇编,但其经常为美国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其中第402A条对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大多数州是以《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为基础确定其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的。现在,美国的许多州制定了综合的产品责任立法。

国际商法第4版:产品责任法的演变与美国法院的深远影响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个新的和迅速发展的领域。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源于普通法,主要奉行“买主自慎”的原则。1842年,英国法院在关于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1]的判例中确立了“契约当事人主义”。根据该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这意味着,如果生产商将其有缺陷的产品出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转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不能对有过失的生产商或与之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中间商起诉和获得赔偿。这一原则为美国法院所遵循,成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在19世纪的主导原则。直到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才在麦克弗森案中[2]实质性地突破了该原则,确立了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对生产商提起的过失之诉中不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原则。

除了提起侵权之诉外,美国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普通法上的担保理论寻求救济。目前,美国已经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314条和第2-315条,将货物的卖方在销售产品时承担的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成文化。该法已经成为发展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1965年,美国法学会推出了《第二次侵权法重述》。这并不是一部制定法,而是学理性质的条文汇编,但其经常为美国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其中第402A条对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大多数州是以《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为基础确定其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的。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1998年美国法学会出版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www.xing528.com)

现在,美国的许多州制定了综合的产品责任立法。由于这些立法之间差异较大,美国商务部于1979年1月颁布了一部《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 Uniform Products Liability Act,MUPLA)供各州自愿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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