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基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
产品责任法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产品的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问题。与一般的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一个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领域。
产品责任法在20世纪下半叶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美国侵权法学者爱德华·J·柯恩卡说:“在最近的几十年内,关于有缺陷的产品引起损害的责任的法律经历了迅速的发展和惊人的变化。‘产品责任’法从奉行买主自慎演变成了严格责任,并且,目前已成为侵权法最重要的领域之一。”还有人指出,产品责任法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契约当事人主义”(the privity doctrine)崩溃的历史。
美国是近现代工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其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也最为超前和发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20世纪60年代已在产品责任领域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原则。继其之后,美国其他的司法管辖区(除了北卡罗莱纳州以外)在产品责任领域纷纷实行了这一原则。(www.xing528.com)
在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在20世纪70年代、欧盟成员国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始效仿美国,通过颁布立法,在产品责任领域施行严格责任原则。
在今天,产品责任法的实施不仅针对本国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还针对本国的进口商以及外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以及其产品安全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非直接关税壁垒的作用。
下文将主要介绍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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