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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合同障碍下的后果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项条件是,该方不能被合理地期待避免或克服了该障碍或其后果。根据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免责的一方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将障碍的发生情况及其对该方履约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在该合理的时间过后,要求获得免责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未收到该通知而蒙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根据第79条第5款的规定,第79条第1款含义中的障碍仅起到免除当事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对《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不发生影响。

国际商法第4版:合同障碍下的后果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免除不履约的责任,《公约》第79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只要他能证明:该不履行是由于某种他无法控制的障碍所致,并且,他不能被合理地期待,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到这一障碍;或者证明:该不履行是由于某种他无法控制的障碍所致,并且,他不能被合理地期待,避免或克服了该障碍或其后果。

(2)如果当事人的不履行是由于他雇用的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第三人不履行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被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被免除责任;同时,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此人也同样会被免除责任。

(3)本条规定的免责在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除索要赔偿金之外的其他权利。”

根据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满足了以下条件可以被免除不履约的责任:

第一项条件是,该不履行是该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障碍导致的。例如,卖方向买方运送货物的唯一通道因战争被阻断,构成卖方无法控制的履约障碍。又如,卖方因货物出口国突然实施出口管制而不能将货物出口,可能构成无法控制的履约障碍。可是,如果一家公司由于没有妥善地调整好劳资关系而引起员工罢工,因此无法按期加工完成应交付给买方的产品,该罢工很难被认定为无法控制的履约障碍。

第二项条件是,该当事人在签约时不能被合理地期待考虑到该障碍的发生,即交易的前提是,此种障碍不会发生,或者说,此类障碍一旦发生交易就可以停止。譬如,卖方在签约时有理由认为,向买方运送货物的唯一通道不会因战争而被阻断。又如,卖方在签约时没有理由预见到,货物出口国会实施出口管制,使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出口。(www.xing528.com)

第三项条件是,该方不能被合理地期待避免或克服了该障碍或其后果。比如,卖方向买方运送货物惯常使用的通道因战争被阻断,但卖方仍可利用另一条较远的途径送货。可是,绕道送货可能使货物晚到,使交易失去意义。此时,如果卖方可以被合理地期待提前发运货物并绕道送货,该方就不能被免责。又如,卖方因货物出口国突然实施出口管制而不能将货物出口,此时,如果他可以被合理地期待从其他国家发运货物,他就不能被免责。

以上第一项条件和第二项条件是并列条件,即如果该两项条件同时满足,该方即可被免责。第一项条件和第三项条件是另一对并列条件。第一对并列条件突出了障碍发生的意外性,即它不在该方签约时的合理预期之内。第二对并列条件突出了障碍的严重性,即尽管该方预料到它可能会发生,但鉴于其规模和程度,让该方去避免或克服是不合理的。

需要指出的是,第79条第1款采用了“他不能被合理地期待”(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这一措辞,对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其中的“合理”标准。在特定的案件中,试图得到免责的一方在签约时能不能“合理地”考虑到该障碍的发生,或者该方能否“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卖方在签约时应否合理地预见到一场战争会爆发从而阻断向买方运送货物的唯一通道,可能主要取决于交战各国关系紧张的状态和相关信息被披露的程度。又如,在卖方向买方运送货物惯常使用的通道因战争被阻断的情况下,卖方应不应利用另一条较远的路送货,可能取决于更多的因素,其中包括绕行的距离和成本,以及该成本与该方在交易中可获得利润的比例。此种标准给了裁判者一定的裁量权。

其次,“他不能被合理地期待”中的“被期待”意味着:要求免责的一方怎么想的,或相对方怎么想的,都不是决定性的,一个“合理人”的期望才是决定性的。这是一种客观标准。

根据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一方不能以他雇用的第三人未履约为理由要求免责,除非该第三人的不履行本身构成了第79条第1款含义中的障碍,或者该第三人的不履行是第79条第1款含义中的障碍导致的。

根据第79条第3款的规定,第79条第1款含义中的障碍仅在其存在期间起免责的作用。因此,如果卖方在障碍发生期间不能交货,在障碍过后履约期已过,他即可被完全地免责;但如果在障碍消失之后履约期未过,他应当继续履约。

根据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免责的一方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将障碍的发生情况及其对该方履约的影响通知另一方。该合理的时间自该方知道或理应知道障碍时起算。在该合理的时间过后,要求获得免责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未收到该通知而蒙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例如,卖方因障碍的发生不能交货,买方由于未收到通知而做了接货准备(比如租了仓库)从而蒙受了损失,如果买方未收到通知是卖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则卖方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根据第79条第5款的规定,第79条第1款含义中的障碍仅起到免除当事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对《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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