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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4年4月召开的海牙外交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2013年,我国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公约》所作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另一项保留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对于这一条款,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

《国际商法(第4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所(UNIDROIT)就决定拟订一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1964年4月召开的海牙外交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是,在通过后的四十多年中,参加这两部公约的国家寥寥无几,并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在此情况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以便在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该工作组经过了大约10年的时间,于1978年起草完成了《公约》的文本。该文本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最早参加《公约》的国家之一,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了该《公约》,但是在批准时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项是关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由于这一规定与我国当时实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该条提出了保留。2013年,我国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公约》所作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因此,我国作出的该项保留已失效。另一项保留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将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而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即使一个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并不位于某一缔约国,但如果按照该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该缔约国的法律应适用于这个合同,《公约》也应得到适用。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于这一条款,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英国公司签约,发生争议后一方在中国法院对另一方起诉。由于英国没有加入《公约》,我国法院不能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将《公约》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法律。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根据我国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法律应得到适用,而我国是《公约》的参加国,我国法院可否依照《公约》第1条第1款b项适用《公约》。其答案是,由于我国对这一条款作了保留,我国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公约》,而只能适用我国的国内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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