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货物买卖法在有关商事交易的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举例来说,在美国,各个州的合同法至今没有得到统一,但货物买卖法却通过《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第二篇(Article 2)的规定得到了统一。在国际范围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公约》)于1980年获得通过,截至2021年1月,《公约》共有96个成员国。
世界各国的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形:(1)欧洲大陆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六编、《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一节和《日本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2)英美法系各国的货物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是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1979年货物买卖法》对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和1979年之前对该1893年法的历次修订进行了合并,是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这一领域的先例的基础上制定的。1979年以来,英国议会又分别通过了《1994年货物销售与供应法》(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和《1995年货物销售(修订)法》(Sale of Goods(Amendment)Act 1995),对1979年法作了某些重大修改。(www.xing528.com)
在美国,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协会(NCCUSL)和美国法学会(ALI)开始起草《统一商法典》。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该法典第二篇的标题为“买卖”(Sales),是关于货物买卖法的专篇。目前,除了实施大陆法的路易斯安那州之外,其他各州均已通过本州的立法程序采用了该法典。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主要见诸《民法典》。该法第三编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从第595条至第647条,共53条。此外,《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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