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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与国际商法(第4版)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历史时期,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各国,合同法的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社会作用,与19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而是强化了。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

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与国际商法(第4版)

概括地说,在19世纪以前,合同法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不发达的阶段。19世纪被称为契约的世纪。在这一历史时期,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各国,合同法的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合同一旦被签署,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合同法的基本作用,就在于维护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使已经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

20世纪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比如,一方面,为了增加使合同得到执行的机会,保护交易的安全,即使是缺乏真实合意的合同,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在表面上并不缺乏合意的合同,为了使弱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之归于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社会作用,与19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一位从消极方面看待这种变化的英国学者感叹道:“由于现代生活和政策的发展,合同自由的观念已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www.xing528.com)

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而是强化了。上文所谓的减弱,仅指合同传统作用的弱化和关于合同作用的传统观念的弱化。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例如,根据早期的合同法,产品的卖方一般可以通过在他起草的格式合同中加入某些免责条款,免除其对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今天,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体上依然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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