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附件一A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具有全球性的有关国际直接投资措施方面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一是各国间的直接投资迅速发展;二是东道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有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有的却使国际贸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TRIMs协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TRIMs协议》是1986年6月首先由美国提出建议,并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通过的。在《TRIMs协议》中,所谓投资措施,是指一国(通常是指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特点及本国各个时期的发展水平及其需要所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对这一概念特别要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TRIMs协议》中的投资措施,仅仅是指东道国限制性的投资措施,而不包括东道国对外资的鼓励措施。目前,世界各国为吸引外资并使之纳入本国的经济发展轨道,往往都要制定和实施投资措施。这些投资措施一般分成两类:一类是优惠鼓励措施;另一类是限制性的投资措施。
第二,《TRIMs协议》需要统一的投资措施且仅限于与货物买卖(即有形物买卖)有关的投资措施。它目前尚不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限制措施。具体来说,它只限于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www.xing528.com)
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distort),是指能改变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trade-restrictive),则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它们的直接后果都是损害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什么样的投资措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什么样的投资措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的观点往往针锋相对,即便是发达国家,也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而产生不同的主张。但《TRIMs协议》对这一概念作出了初步的统一。
第三,《TRIMs协议》要求世贸组织成员限期取消其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概念。考虑到世贸组织的成员众多,各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利用外资的程度不同,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以及采取的措施也各有区别,因此,《TRIMs协议》特别规定,凡与《TRIMs协议》不相符的各成员方的投资措施,发达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取消,发展中成员应在5年内取消,最不发达成员在7年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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