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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国际商法第4版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一国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学理论依据。双层审查模式双层审查模式是指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一般会采取部级和内阁首长、元首或政府委员会分层审查与决定,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

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国际商法第4版

(一)国家安全的概念

国家安全是维持主权国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5]我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定义相对全面,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这一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根据时代背景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其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早期以国防安全为主发展为现代的复合概念,既包括传统的国防、军事安全,也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为保障外资并购不会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及公众安全,各国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国法律对该投资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所赋予的东道国的权力,任何国家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当属其国家经济主权范围内的权力。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广义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有选择国家经济制度和参与、协调国际经济秩序等重大经济问题的最高独立决策权。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具有对内最高属性和对外独立性。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一国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学理论依据。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国家安全审查已经成为各国外资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同时,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社会结构、经济制度等的差异性,国家安全审查在立法模式和监管模式上也呈现出各自的特色。

1.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模式

(1)专门立法模式(www.xing528.com)

专门立法模式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规定外资并购所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程序,并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或授权其他机构负责审查、作出决定或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本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及负面影响。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

(2)混合立法模式

混合立法模式是指一国未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与该制度相关的规定分散在外贸法、外资法、反垄断、外汇法等相关法律中,一旦出现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则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德国日本等国。

2.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模式

(1)单层审查模式

单层审查模式是指单一审查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德国、日本、法国。但是,虽然是一个机构进行审查,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其他部门也可参与,为审查机构提供所需专业的意见或建议,为审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的《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第60-62条,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是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负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外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对于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作出通过、限制或者禁止决定。

(2)双层审查模式

双层审查模式是指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一般会采取部级和内阁首长、元首或政府委员会分层审查与决定,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以加拿大为例,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和《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是部长,作出最终决定的则是总督会同行政会议(Governor in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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