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中,通过八条内容,高度概括地规定了该法的宗旨、适用对象及投资促进、投资管理、投资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内容。
《外商投资法》的宗旨是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为了实施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我国全方位的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法》的第2条集中规定了本法的适用对象即来华的外商投资。该条对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了如下定义:
在《外商投资法》的范围内,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法》对在华外商投资的定义中,特别强调了:
(1)投资的主体: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即非中国国内的、在境外允许从事投资活动的投资者。
(2)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间接投资。(www.xing528.com)
投资的途径:(1)新设投资,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新建项目;(2)并购投资,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总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也作了如下定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简言之,外商投资企业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素:第一,它是按中国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第二,它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或参与投资的;第三,它是中国企业。
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了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国家承诺将实行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营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尽管这些都属于政策性的声明和尚需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的概念,但是表达了我国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的决心。
总则还对外商投资实施新型管理制度,如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对外商应遵守中国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除总则中明确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受该法的调整: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
(4)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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