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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撤离规定:被迫和主动情况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外国公司撤离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迫撤离;第二种情况是主动撤离。(一)外国公司的被迫撤离东道国政府(法院)强令外国公司撤离该国,一般都是由于外国公司严重违反了东道国的公司法令或其他法律。在州务卿正式颁发上述通知后,公司应立即撤离该州。

外国公司撤离规定:被迫和主动情况

西方国家公司法外国公司撤离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迫撤离;第二种情况是主动撤离。

(一)外国公司的被迫撤离

东道国政府(法院)强令外国公司撤离该国,一般都是由于外国公司严重违反了东道国的公司法令或其他法律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凡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州(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州务卿有权撤销其所颁发的营业执照,命令外国公司撤离:(1)公司未能在本法令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或未支付本法令规定的到期应付的任何费用、特种税或罚款;(2)公司没有在本州任命和保持一位由本法令规定的注册代理人;(3)公司更换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后,没有按本法令规定将更换声明书呈递州务卿办公室;(4)公司在本法令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把章程的修改条款或合并条款呈递州务卿办公室;(5)该公司曾就本法令所规定提交的任何申请书、报告、宣誓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本质事项作出虚伪的陈述。

(二)外国公司主动要求撤离(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主动要求撤离一般发生在外国公司已经完成了或根本无法完成在东道国从事营业活动的预定目标,需要转移营业地而采取的一种正常方式。

在美国,凡外国公司要撤离该州,必须首先向州务卿递交含有下述内容的撤离申请书:(1)公司名称及公司据以设立的法律所属的州或国家;(2)公司当时不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事实;(3)公司放弃了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权利;(4)公司撤销其在本州的注册代理人接受诉讼文书的权利;(5)州务卿可将送达给它的对公司的诉讼文书的副本寄往公司的另外通讯地址的通知;(6)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公司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并详细列明股份类别、股份的票面值、无票面值的股份;(7)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已发行股份的总额,并详细列明股份类别、股份的票面值、无票面值的股份;(8)在提出上述申请时以美元表示的、公司设定股本的数额的声明。

州务卿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请书属实,就可以直接向该公司颁发撤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在州务卿正式颁发上述通知后,公司应立即撤离该州。其他西方国家公司法也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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