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就是合并与收购的合称,英语为“Merger and Acquisition”,简称“M&A”,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司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一)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新设合并又称联合。
新设合并具有如下特征:(1)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失,因而称消失公司(disappearing corporation),新设公司(new corporation)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财产并承担它们的全部债务及其他责任。(2)在新设合并中,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份)都转化成新设公司的股票(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财产。(3)新设合并的条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制定合并计划(该计划需经股东批准),并由新设公司报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存档。(4)在新设合并中,合并章程将成为新设公司的设立章程。(5)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合并提出反对,则新设公司有责任向持异议的股东支付相应对价以购买其所持股份。
(二)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surviving corporation)的商业交易。因此,吸收合并也可称为存续合并。
1.吸收合并的特点
吸收合并具有如下特点:
(1)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各个消失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
(2)在吸收合并中,消失公司的股份得转换成存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财产。
(3)吸收合并的条件是实施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有效的合并计划,根据原先的规定经股东的批准并由存续公司将合并章程呈递有关政府工商部门。
(4)如果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少数股东不同意合并,则公司有责任向持异议的股东支付相应对价以购买其所持股份。
2.吸收合并的形式
在现实的吸收合并中,外国投资者往往需要在投资所在国先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再以子公司的名义合并其所要吸收的所在国公司。因此,吸收合并又分为三角合并及反三角合并两种主要形式。
(1)三角合并(triangularmerger)
在三角合并中,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其独资拥有的子公司,投入现金或它自己的股票,然后再把被收购公司合并入其子公司。
在三角合并中,应注意如下问题:①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是从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是从收购公司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适销有价证券。②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由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负责。③收购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象征性的,资本可以很小,因此又叫“shell subsidiary”。其设立之目的完全是为了收购,而不是经营。④收购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和债券是适销的。
使用三角合并的好处是:①可以避免必须由收购公司股东表决从而决定是否合并的复杂手续。因为新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就是母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兼并事宜。②收购公司对消失公司的债务只承担间接责任。
(2)反三角合并(reverse-triangular merger)
这类合并比较复杂,其做法是:首先,收购公司设立一个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然后,该子公司合并入被收购的公司中。收购公司用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交换被收购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票,以交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其结果是被收购公司成为收购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这类合并的好处是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可予以保留,被收购公司原先的未完成的合同及税款经合并后并不受到什么影响。这类合并还可以转让合并带来的债务债权,降低有关专利权、租赁、财务、金融方面的费用并简化手续。
在反三角合并中,收购公司通常是一个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一般属于适销股票;其子公司只是为了实现其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显然,该子公司的股票一般不是适销的,其股票只是为了交换被收购公司而设计的。(www.xing528.com)
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于把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统称为法定式合并(statutory merger)。法定式合并是指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自动地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务的一类合并,涉及此类合并的所有公司股东都有权获得在合并计划中确定的对价。
法定式合并主要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它区别于收购资产或收购股份的收购行为,但收购行为实际上又属于吸收合并的一部分。
要说明的是,在传统的合并交易中,消失公司的股东通常获得存续公司的股票;但现今的法定式合并中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或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
(三)收购
1.收购的概念
收购是指公司出资主动购买另一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控制权。收购主要是由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tender offer),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或者采取订立协议的方式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达到收购的目的。在要约中,通常习惯于把被收购公司(acquired corporation)称为目标公司(target corporation)。
收购目标公司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收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但通常是现金。在现金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场价格的25%—50%。
2.收购的类型
第一,依据收购采用的形式,收购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1)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人通过私下订立合同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通常是通过与目标公司个别股东或者大股东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他规定事宜收购目标公司的行为。
(2)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高出市价的价格,在较短的时间内,用现金或者证券作为对价收购或交换其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或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在英国被称为“Takeover Bid”,在美国则被称为“Tender Offer”。
所谓直接收购股票要约,是指由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的收购其股票(份)的要约。该要约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也可以按照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名册分别向他们邮寄。
收购要约具有如下特点:①收购者应承担收购目标公司最低和(或)最高限额的股票(份);②收购要约的目的是实现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就往往引起目标公司的股东,尤其是董事会的反对,从而造成社会波及面很大的收购战;③要约的有效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个月内(美国为21天)。
第二,依据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的董事是否支持此项变化,简言之,依据目标公司董事是否支持该收购,可将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类。
(1)友好收购(friendly acquisition)
友好收购是指得到目标公司董事的支持,收购公司的董事与目标公司的董事共同认可同意的收购。
(2)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
敌意收购是指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在这类兼并中,收购公司大多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地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旦收购方收购到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股票之后,就可以马上强行改组董事会,以便决定是否进一步收购剩余的股权;同时,可按收购公司的意图及宗旨改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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