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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司治理机制成果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了解,目前在许多国家出现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关于公司治理的行为守则日趋增多。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守则、规范或标准,大大丰富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守则又为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

西方公司治理机制成果

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可以说是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因为它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因此,公司治理也属于一种充满原动力的新概念(dynamic concept)。因为它在诸多因素,包括经济的和部分社会的、政治的因素的影响下,通过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经营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充实和前进。它既是一系列现存法律概念的综合,又是一系列新概念的运用。它涉及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力的分配及利益的制衡;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和经济问题。

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发展的一个典型表现形式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国际经济组织相继推出公司治理行为守则,并赋予其重要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将全球性公司治理推向前进的一个重大成果,也说明了公司治理在各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据了解,目前在许多国家出现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关于公司治理的行为守则日趋增多。

美国法学会于1992年首次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具有很大的代表性;稍后不久,英国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提交的报告以及伦敦交易所的《模范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行为守则》,它们都对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规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成为在国际上很有影响的示范文本,尤其对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准则”(1999年5月)和欧洲证券交易商协会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建议书”(2000年5月)的最终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为此作出的重大努力,比如加州的政府雇员退休机构于1998年4月推出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及指南》;商业圆桌会议(The Business Roundtable meeting)于1997年9月宣布的《公司治理声明》;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CIAA-CGEF)于1997年10月推出,2000年3月又更新了的《公司治理的政策声明》。这些机构之所以热衷于公司治理规范的制定和推广,真正的动因就是要解决其所投资的公司的管理层规范操作的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9年9月公布的《公司治理若干建议》;德国公司治理专家于2000年1月推出的《德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日本公司治理委员会在1997年10月提出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其总结了日本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

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守则、规范或标准,大大丰富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容。由于各国的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上述公司治理规范的内容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其法律地位却有较相同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一,这些规范本身都不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因此,它们不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但它为公司立法提供了丰富的背景资料。

第二,国外公司治理守则一般都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所制定,其目的是给上市公司树立一个公司治理可参照的标准或规范,以便引导其自愿采纳,它具有可选择性。但在事实上,此类规范往往会成为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的前提条件(如在英国),从而使其又具有准法规的性质。

第三,它具有灵活性,随时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修改,能及时地为公司服务。

第四,公司治理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具体的问题,要解决不同公司的治理问题,只能因公司而异,不能搞“一刀切”,只有对其中实践多次、为多数公司所接受,并确实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整体环境的内容,才能被吸收进公司法证券法中而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守则又为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因此,可以这么说,各国民间制定的公司治理规则,反映了各国进行公司治理的迫切要求,指明了完善公司治理的总体方向,为各国完善公司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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