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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权力被限制,董事的选任与解任由监察会决定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或执行会处理,而对股东大会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加以限制。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某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选任董事与解任董事的权力已不属于股东大会,而是属于监察会。在采取此类投票方式时,掌握股东大会多数股票的股东一般有权决定所有的董事选任,而其他股东则无权决定任何一人当选董事。累积投票法,一般只适用于在股东大会上任免董事,而且完

股东大会的权力被限制,董事的选任与解任由监察会决定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票)者,股票则是公司股东的凭证。对于股东的定义,特别要注意:

第一,拥有股票从而成为股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在西方国家,股东除包括公司、各类基金银行等营利机构外,还包括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机构,股东的范围十分广泛。

第二,作为股东其获得股票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除了在公司发行股票时,股东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取得股票外,大量的是在股票交易的二级市场上购得股票;此外,还有以继承方式获得股票而成为股东的。

第三,法律对股东的资格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二)股东的基本权利

股东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票),即股东具有其股票所示的下述权利:

1.利润分享权(right of profits)

利润分享权包括股息分配权、股份(票)转让权及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

2.表决权(right of vote)

股东就选举董事、填补董事空额(filling vacancies),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公司的合并、清算以及出售公司的重大资产等重大问题具有表决权。

3.表述权(right of expression)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表述其要表述的意见和主张,当然股东在哪类问题上有权表述其意见,在公司章程尤其是章程细则中都有所约定。

4.知情权(right of information)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一般都规定,股东就下述问题具有知情权:(1)事先知道股东大会将要讨论的议题;(2)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信息;(3)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议记录以及公司股东名册。对于查阅公司账簿以及股东会议记录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但是如果股东要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这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属于一个很敏感的问题。[5]

股东的上述权利都是股东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它们都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以及股东们在公司章程及章程细则中的约定。

(三)股东大会的权限

关于股东大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从理论上说,大多数国家仍然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现代各国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权限都在不同程度上加以限制,股东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下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或执行会处理,而对股东大会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加以限制。如德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在业务管理方面享有“专属权限”。这种权限原则上是不受限制的,股东大会对有关业务执行问题所作出的决议,不能限制董事会的权限。

按照英美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进行投票的主要事项有:(1)选任和解任董事;(2)决定红利的分派;(3)变更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细则;(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5)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某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选任董事与解任董事的权力已不属于股东大会,而是属于监察会。如德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有监察会与董事会两重机构,监察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而董事会的成员则由监察会选任与解任,股东大会不能直接干预。又如,按照法国1966年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监察会与执行会制,究竟采取哪一种管理制度,可在公司注册时作出决定,也可在日后由股东大会决定。如采取董事会制,则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董事会的成员;如采取监察会与执行会制,则股东大会只能任命和解任监察会的成员,而不能参与执行会成员的任命,执行会的成员由监察会任命,但执行会成员的解任权属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权根据监察会的建议解任执行会的成员。(www.xing528.com)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如上所述,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股东表决的基础就是按资分配。其前提是所有普通股的股票一律平等,即每股一票,一视同仁。这里要特别指出,不是每个股东一票,人人平等,而是每股一票,一律平等。每个在册的普通股的股东都享有此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公司行政管理机构的日益复杂化,原有的单纯的一股一票的做法已不适应其发展需要了。因此,一些公司管理者和律师在此基础上又设计出能更加灵活地保护股东控制权,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的表决方式。现选择美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下:

美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按比例的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1.直接投票

在直接投票中,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包括在选择董事时,也是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个投票权。

在采取此类投票方式时,掌握股东大会多数股票的股东一般有权决定所有的董事选任,而其他股东则无权决定任何一人当选董事。即使公司的股票是分成几种类别的,但如果只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则各类股也只能按每股一票计算。因此,这种投票方式往往造成明显的多数股压少数股的现象,无法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尤其是只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将无法选出一个董事代表其权益。所以,必须要设计出能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表决方式。累积投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2.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名下。比如某公司董事会要增添5名董事,则每股具有5×1=5(票)。这5票可以投在任何一个他想选为董事的人名下。同样,一位股东拥有100股,董事会增补的人数仍是5名,则他在这次表决中共拥有100×5=500(票),而且他可以把这500票集中投到一人名下或分别投到他想要选举的任何人名下,只要总票数不超过500票就有效。

累积投票法,一般只适用于在股东大会上任免董事,而且完全是为了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把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这个决策和管理机构。累积投票法的缺点是,一旦董事人数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有所变动,尤其是在董事人数减少的情况下,少数股权持有者常会出现被动情况,以致使累积投票根本无法发生作用,至少是减弱了此类投票方式的作用。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如何评价累积投票法的问题,褒贬双方时有争议。此外,如果投票总数发生变化,也会造成少数股东的被动。因此,这种方式一般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使用,但并不是说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没有使用的。[6]

3.分类投票

分类投票方式,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实行分类投票的一个前提就是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类别的。

凡采取这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要得到“双重”多数的同意。即不仅要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而且要得到各类别股中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只有当这两个多数都得到满足,才能通过一项决议。哪些事项需要采用分类投票方式,是简单多数通过还是2/3多数通过,一般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例如在美国纽约州,通行的做法是,凡采取分类投票方式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修正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得到整个出席股东大会的2/3多数股东的同意和各类别股的简单多数的同意。二是进行公司联合(consolidation)或合并(merger),也必须要有参加股东大会的2/3多数股东以及各类别股的简单多数的同意。一般来说,凡须采用分类投票的事项,都是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而且与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显然,这种投票形式也是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方式之一。

在美国,有的州还采取分类投票方式来决定董事会人选。其具体做法是,按比例由各类别股的股东选举各自的董事,然后由这些董事组成董事会。反对这种投票方式的观点认为董事应该由股东大会上的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分类投票则剥夺了一部分股东和董事的选举权

4.偶尔投票

所谓偶尔投票方式,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在公司偶发事件解决之后,这类股票又回复到原有状况的一种表决方式。例如,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当年对某优先股支付固定股息的义务,这类优先股就对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股息款的决议有决定性的表决权(具体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一旦他们获得拖欠款,就回复到原优先股的权利状态。

5.不按比例的投票

不按比例的投票,是指在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某一类别的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这种形式,比较多地发生在大型跨国合营企业中,外来投资者尽管只握有整个合营公司25%的股权,但在公司章程中却规定,在某些事项上,如在董事会的选举上拥有25%股权的投资者可以享有50%的投票权或者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方式的规定,不只限于直接投票,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则出现了类似不按比例的投票方式,这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越来越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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