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亦称衡平资本,equity)和借贷资本(loan)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本书所用公司资本一般是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stock capital),简称“股本”。
公司的资本,从经济上来说,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而存在,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对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1)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2)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3)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英国、美国、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资本被区分成“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亦称核准资本)和“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所以,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股东已经认购了的,即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必须缴付(但不一定都已缴付了)的公司资本。只有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是可以立即运用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所谓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实际上支付、公司已经收到的资本额。授权资本制使公司在财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减少了公司在授权资本额内增加资本的程序,而且便于公司在日后发行新股时把认股权给予本公司的高级职员。
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法定资本制有利于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欺诈和投机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将大陆法系的资本制度总结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但是,法定资本制对于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近些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效仿授权资本制或采取相对宽松的资本制度。例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只需发行股份总数的1/4以上即可,其余股份可在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决定发行。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可以分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法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公司法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否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股票
1.股份与股票
所谓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股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因此,股份是股本的成分。每一股份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金额都应当相同,而代表股份的证书叫做股份证书。
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股份和股票的实质和内容是相同的,都是股东进行投资的一种凭证。股票是可以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的,即可以在社会上自由流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往往都有限制转让股份的规定,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往往须经其他股东们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具有先买权。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40节第22款规定,股票“是指公司据以分配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单位”。
股票的特征是每股代表的金额都是相等的,这样便于公司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的权益。因此,同次发行的股票的价格和条件应相同。从这一意义上说,股票也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对于股票的定义,马克思曾从阶级分析的高度作出科学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股票是“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4]。这一定义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股票的阶级实质。
2.股票的分类
在公司法以及公司业务中,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可以发行形式多样的股票。这些股票不仅名称不同,形式和权益也各不相同。
(1)依股东承担风险的大小和享有权益的先后为标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①普通股(common share)
普通股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普通股是公司财务的基础,其期限与公司相始终。具体来说,它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息,但必须在支付了公司的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第二,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是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多少来决定的。因此,它的股息率可以超出50%,但也可能是零股息,甚至连本也赔掉。第三,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时,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股东必须排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资产。如当时资产所剩无几,他们也只能作罢。因此,可以这么说,普通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同命运,共沉浮”的关系,它对公司的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residual ownership)。
②优先股(preferred share)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顾名思义,这类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第一,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它不是随着公司营业的好坏而有所起伏的。因此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旱涝保收股”。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规定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先分得股息。第二,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进行清算时,优先股将比普通股优先以票面值参加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第三,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如果公司连续若干年(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3—4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则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获得一股一票的权利。一般来说,优先股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发行;即使公司在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时,亦可以发行。以上是所有优先股的共同特点。
优先股又具体分成若干系列,各种系列又都有自己的名称。
其一,累积优先分红股(accumulative preferred share)。该系列股票的特点是:凡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不足以分配该股的股息,得由下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补足,经补足以后剩余下来的利润,才能进行第二年的股息分配。
其二,非累积优先分红股(non-accumulative preferred share)。该系列股票的特点是:不论上半年度公司对其股息是否进行分配,一律仅以本年度所得利润作为限额进行分配。
其三,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dividend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hare)。该系列股票的特点是:对于公司的利润,除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分配其股息。
其四,参与分配资产优先股(assets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hare)。该系列股票在公司清理其资产时,于退还各种定额股本后,有权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③后配股(deferred share)
后配股的股东在分配公司的股利及剩余财产方面的权利落后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但后配股的股东对于公司事务常常有高于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后配股的发行对象一般为发起人或管理人。设立后配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司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2)依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①记名股(named share)
记名股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方能生效,不得私自转让以欺骗公司。此类股票的股金往往不必一次付清。(www.xing528.com)
②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
无记名股是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在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其发行数目依公司的需要而定。
(3)依股票有无票面金额为标准,股票可分为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①有票面值股(par value)
有票面值股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②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此种股票仅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的。由于公司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其资产值一直是变化的(going-value),因此,无票面值股在实际上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也是一个变数。公司法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目前为数不多,主要有美国、加拿大以及卢森堡等国家。
(4)依股东有无表决权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表决股和无表决股
表决股是指该股份持有者有权无条件地表决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的股份。无表决股是指该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被予以剥夺或限制的股份。
(5)发行在外股、库存股和掺水股
发行在外股(outstanding share)和库存股(treasury share)是上市公司中两类性质不同的股票。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之后,股票就进入了二级市场,这时股票就如商品一样,其价格是随行就市的,投资者可以任意买卖股票。作为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投资者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也可以购买自己已经发行的股票。如美国各州公司法原则上都允许公司在不影响其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回购其已发行在外的股票,这类已经发行在外、后又被发行者收购回来的股票被称为库存股;而发行在外、尚未被回购的股票被称为发行在外的股票。库存股与发行在外股相比,具有下面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库存股不分红,也无投票权,实际上是被封闭在上市公司的“仓库”之中;第二,库存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以与发行在外股相同的市场价格出售,因为库存股是已经经过发行程序的股票,因此,它不存在“掺水”的问题。
在这里又涉及一个“掺水股”(watered stock)概念,所谓掺水股是指某股东以低于面值的价格直接从公司购买到的股票。持有掺水股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交其所付对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以挤出水分(to squeeze out the water)。之所以出现掺水股,主要是由于股东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即以现金以外的资产)出资而造成的。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于股份分类的规定是比较灵活的,完全服从实际的需要而不断设计和更新。由于实际的需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且人类的智慧也是无限的,因此股份的类别也不会总是停留在几个有限的模式中而不向前发展。恰恰相反,股份的种类很多、很复杂,上面所介绍的几种股份类别仅仅是一些最普遍和常见的,绝不包括全部股票种类,更不包括今后发展的股票种类。
3.股利
(1)股利(dividend)的概念
股利又称股息,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报酬。董事会一旦宣布分配股利,股利的支付就构成了公司应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股利一般都是按股分配的,时间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分配一次。普通股的股利是浮动的,它是按公司营利情况而灵活决定的;而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固定的。
(2)分配股利的限制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能否分配股利,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综合起来,主要的限制有:
①在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者支付股利后会引起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配股利。即使一个公司的总资产超过了其负债部分,而当时公司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抵偿到期应付债务时,公司也不得分配股利。
②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的决定不得与公司章程中包含的任何限制相抵触。
③必须留足储备金。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公司法都规定:在宣布分配股利前,每年至少要有5%的净利润纳入法定的储备金,一直到该基金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0%才停止将5%的净利润投入基金。我国《公司法》第166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④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的决定,不得违反该公司签订的有关自动约束分配股利的合同的规定。
⑤分配股利必须不影响公司资产的构成以及公司来年的发展。
(3)分配股利的程序和方式
按照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分配股利首先必须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然后生效。
(4)分配股利的形式
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利的形式除现金外,还可以公司的财产或该公司的有价证券进行支付。这三者分别被称作现金股利、财产股利和股利股(又称红利股)。其中,现金股利最普遍,也最简单,只须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拨出一部分现款进行直接分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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