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全部股本由等额的股份所组成,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显著特征就是其资本雄厚,规模庞大,股东人数众多。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国家,绝大多数跨国公司采取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这类公司基本政策和经营状况的了解,已成为股东、公众和政府部门十分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为此,现代各国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向其股东及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比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6.21节规定,每个本州(国)公司,在公司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应向州务卿呈递年度报告。又如,著名的英国1948年《公司法》以及1976年和1989年《公司法》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次股东年会结束之后的一个多月内全部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写;否则,股东和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布命令,强制公司编制年度报告。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的公司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年度报告作为一种法定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必须按法律规定制作,内容必须真实和全面,不得弄虚作假。尤其是公司主要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公共会计事务所根据本国公司法或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按一般惯例,会计事务所须在各类财务报表后面正式作出书面声明。(www.xing528.com)
关于年度报告,尤其要提到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特定类型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第四号公司法指令》。该指令要求欧盟各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与盈亏,而且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及其附录的格式、内容、特定科目的内容都作了专门的统一规定,并且作出了如何予以公布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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